丢失无偿保管车辆,无重大过失不担责--青岛合同律师推荐

时间:2011-02-22 08:35:52    文章分类:法律咨询

张某将电动车放到一家车辆修理店门前,让店主帮忙照看,不料车辆丢失。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判决驳回原告张某要求店主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2010年10月9日上午约9时许,张某将自己的电动车送到李民的修理店修理。当天上午约10时许,李民将车修好,张某付了修理费领车。因张某还要去逛街,便将车停放在李民的铺面门旁边,并问能否帮他看车,李民答应帮忙照看。双方没有约定支付保管费。之后,李民一直在店铺干活,没有离开过现场。中午12时许,张某前去领车,发现车辆丢失。

  法院认为,本案中李民为张某保管车辆为无偿保管合同,其目的只在于为来修车的客户提供停车的场所,在自己方便的时候帮看管车,这种服务在客观上可能会降低客户车辆丢失的风险。李民在本案中没有重大过失或故意,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付培育)

执业机构: 北京市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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