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4-07 18:15:49 作者:唐康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近日,看到许霆案件许多相关的文章和报道,我的观点与大部分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一致:许霆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就是法律中的罪刑法定原则。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是否犯罪,犯何种罪,刑法中都应该明文规定,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我国刑法是1997年修订的,当时我国银行的自动取款业务还没有普及,因此,刑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利用银行自动取款机自身的错误,将银行自动取款机中他人的钱款取出攫为己有的行为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之规定,许霆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有人会说,这样许霆岂不是逃避了法律的惩罚?我个人认为,与许霆一个人逃避法律的惩罚相比,司法机关滥用公权力将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认定为犯罪行为,其对社会的危害性更大。
毕竟许霆这一案件,已经促使我国加快了在刑法中明文规定利用银行自动取款机自身的错误将自动取款机中他人的钱款取出攫为己有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进程。如果司法机关滥用公权力,将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认定为犯罪行为,将会造成极其严重的社会后果,十年动乱期间数以千万的冤案、错案就是例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