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企事业单位的相关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时间:2010-04-07 18:37:06  作者:唐康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北京大学三位教授王锡锌、沈岿、陈端洪向北京市发改委等3部门分别提交了3份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要求了解机场高速公路收费数额、流向等信息。昨天,记者从北大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了解到,3位教授已收到市发改委和市交通委的回执,表示将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发公司”)行政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还未收到申请。这是本市由个人向企事业单位提出公开申请的首个案例。 

        根据教授们的课题调查,机场高速当初立项时是“政府收费还贷公路”,不以营利为目的,贷款全部还清后就应停止收费。但建成收费3年多后,北京市政府把该公路的性质改为“经营性公路”,并重新核定了30年的收费权。类似的还有京石高速公路北京段等收费公路。 

       “十多年来,这些公路的收费及其流向等信息并未向公众公开。但作为使用者和缴费者,我们有权了解信息。”王锡锌教授说,他们正在着手一个“中国高速收费政策改革”的研究课题,机场高速作为典型的收费公路,将成为课题的重要研究对象。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 

         三位教授只是要求公开机场高速公路收费数额、流向等信息。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等这些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是否应当依法向广大民众公开相关信息?答案应该是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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