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地震灾害面前,未成年人应是优先救护的对象

时间:2010-04-07 18:21:35  作者:唐康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近日,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共青团中央联合发出《关于开展“抗震救灾英雄少年”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通知》指出,为充分反映地震灾区少年儿童在抗震救灾中所表现出的沉着镇定、临危不惧、勇于救人的高尚品质,用他们的感人事迹激励全国广大未成年人奋发向上、健康成长,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决定评选表彰一批“抗震救灾英雄少年”。

“抗震救灾英雄少年”评选表彰活动时间为6月6日至6月29日,评选对象为四川、甘肃、陕西、重庆4省市地震灾区高三年级以下的未成年人。本次评选成立了全国评选活动组委会和评选委员会,由主办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和新闻界人士组成,负责评审确定正式候选人、投票评选“抗震救灾英雄少年”。

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决定评选表彰一批“抗震救灾英雄少年”用意是好的,但是,投票评选“抗震救灾英雄少年”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第二十七条规定:“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第四十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发生自然灾害、战争等突发事件时,未成年人应该是优先救护的对象,而不是 “抗震救灾英雄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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