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11-06 13:33:06 作者:韩冰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
韩冰
两天后就是端午节了,2008年成为国家节假日调整之后增加的一个小长假节日。为了强化、顺应和倡导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2006年端午节列为国家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端午节为每年阴历五月初五,至今已有2000多年的历史,为了纪念屈原将传统的驱蚊节演变为吃粽子的端午节,与春节、清明节和中秋节并称为中国民间四大节日。足见我们的传统节日与文化都有极其密切的关系。但在2008年调整之前节假日设置之前,我们的节日与传统文化的距离,除了春节之外,其它的都有不同程度的忽略,更多的诸如“五一”等与我们民族并不密切相关的节日。
中国的四大节日除了作为节日的含义之外,不缺乏对生命尊重的内容,其中最具代表的当然就是清明节。但过去相当一段时间以来,与节日还有一个关系密切的主题,恐怕就是杀人了。这里所说的杀人,是指司法执行,即国家以正当名义对罪犯执行死刑。
在一般人的认识当中,国家对罪犯执行死刑当属天经地义的。实际上,死刑作为剥夺生命的刑罚,是各种刑罚当中最为残酷的一种;虽然死刑执行方式由绞刑、斩首、凌迟、枪决等不断为电椅、注射等较文明的形式取代,但并不能改变剥夺生命的本质。
在全球上百个国家已经废除死刑制度的今天,我国并无废除死刑的计划,这与我国现今社会状况有非常直接的关系;换言之,死刑作为震慑和报复依然可能还在发挥一定的作用。国家需要死刑,老百姓也需要死刑;香港和澳门为一国两制,都早已废除了死刑;台湾仍然就存废问题争论不休。可见,同为中国人,在死刑问题上的态度也还是有很大差别的。
毕竟我们的法律所规定的死刑刑种目前仍是全球第一的,所以死刑在中国大陆要不要废除,当下是无需讨论的。但国家从2007年由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少杀、慎杀成为司法进步的主题,也是不断向人们灌输国家意志的一种方式。这些已经成为现代文明和文化的组成部分,以此告诫社会,政府非但不是以杀人的方式在维护秩序,相反也不倡导以司法大规模杀人来取得震慑作用;使得多年以来沿袭的观念有所改变。然而,在一般人眼中,“欠债还钱、杀人偿命”仍然是亘古不变,使得这种观念转变的努力与现实之中的距离难以缩短。
问题的另一方面是,国家在倡导司法改革的同时,在个案方面仍然没有完全改变张扬死刑作用的做法,由此给民众造成强烈的心理暗示。最明显不过的,针对一些极端恶性案件的发生,更多采取当场击毙了结,更多采取从重从快了结。当场击毙在中国真有必要性吗?从近期发生的几起绑架人质事件来看,绑架者没有持枪的,除了直接危及被绑架者人身,并不能对周边人形成威胁,完全不等同于持枪乃至爆炸物等方式的危害性。对于这些绑架人质的,何须要当场击毙;既然可以做到准确无误地击毙,为何不能采取麻醉枪之类的强控制方式呢?狗熊、大象之类的都可以此制服,何况人乎?毕竟绑架者的行为论罪不够处死,完全可以擒获之后判罪。然而,我们的媒体除了大肆报道击毙事实之外,并无提出更恰当解决方案的;甚至将狙击手请到电视台演练杀人技巧。对于现场击毙,围观者除了获取到终身难得一遇的感官刺激外,剩下的就是欢呼了,对于一个生命终结的欢呼;狙击手在欢呼声中得到心理满足与成就感,领导者果断决策得到老百姓的肯定。
那个消失的生命呢?
老百姓是需要教化和管理的,需要维护自身以及相互维护,否则就不需要政府。这是最简单不过的常识。而政府在处置这些类似问题上的偏激手段,却让老百姓认为舍此无他,这其实是另一种死刑的执行,无需宣判,就地正法式的死刑。是一种对死刑震慑作用的延伸。
延续这种观念的极端表现,就是在宣判死刑的法庭内外欢呼雀跃与燃放鞭炮。媒体对此不是默不作声,相反大加褒扬。当5月21日文强被二审核准死刑之时,这样的情形就出现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大门外。此时,没人再计较是不是在禁放时期、禁放区域(若在春节期间恐怕此地也不会成为老百姓的燃放点吧),宣扬的就是司法顺应了民意。不管怎么说,文强没有杀人,没有直接的受害者家属来表达这样的情绪。那些燃放鞭炮的老百姓何以如此兴高采烈呢?说到底,仍然是我们长期以来对罪犯生命漠视意识的一种传达,仍然是没有将罪犯的生命看待为生命意识的一种传达。因为,我们多年以来已经习惯于在过节之前大开杀戒;谓之曰让老百姓能够欢欢喜喜过节。罪犯家属也是老百姓,如何过得了欢乐的节,而且每年今日将成为一生的伤痛。而这些在政府、在司法、在狙击手眼中却是可以忽略不计的。
正是这些忽略不计,才自然而然地上演对死刑判决的欢呼与鞭炮,我们的媒体再接再厉去渲染这些欢呼和鞭炮,使得对坚持死刑绵延下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