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11-06 13:57:50 作者:韩冰 文章分类:个人随笔
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
韩冰
12月7日,论坛开始第一天的主题是《香港刑事辩护制度》,由香港法律资源中心主任黄启程先生主持,香港资深大律师(副刑事检控专员)陆贻信先生,香港香港资深大律师吴建五及高等法院刑事大法官彭键基先生,通过具体案件,分别介绍和演示了香港的检控、辩护和法庭审理制度。
彭键基大法官用“信心”二字对香港刑事辩护制度做了总结性诠释,即无论是检控官、律师还是法官,对香港的司法体制能够“公开、公平、公正”(内地与其司法理念不谋而合)地审理案件都有充足的信心。“信心”二字不是一种空洞的说教和宣传,而是有着深刻内涵的。
彭键基大法官是高等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法官,已经任职二十五年。他介绍说,在高等法院审理的案件,由七人组成的陪审团是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唯一裁判,法官只对法律负责,不论是控方还是辩方都不能对陪审员做出错误的引导。陪审团的组成人员,只要中学毕业,能听说中英文,不必懂得法律(律师不可以充任陪审员)。有些重罪案件的裁决必须是7:0,即使一般案件法官也不可以接受4:3的裁决,说明陪审团对事实的认定有很大的争议。如果出现这种结果,就要解散陪审团,重新组成陪审团;如果裁决结果仍然是4:3,控方一般就不再起诉。法官在陪审团进行裁决之前,要对陪审团进行法律问题的指引;如果法官的指引和引导的不正确或不全面的,辩护律师在上诉可以提出,如果理由成立,撤销案件。上诉法院由三位法官组成。上诉只对法律问题进行审理,不对事实进行裁决。
香港最基层的是裁判法院,受理轻微刑事案件(判刑二年以下),区域法院(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或高等法院(七年以上)起诉的案件,属于严重的犯罪。裁判法院、区域法院均不设陪审团,由法官独任审判。高等法院最高判终身监禁,谋杀的案件必须判终身监禁,法官无权选择其它判决;贩毒案最高也是终身监禁,但也可以不判终身监禁。
法官的选任由九人委员会组成,其中三名法官,三名行政长官(包括律政司司长),三名社会知名人士。通常在正式任命之前,律师要担任几个月到半年(最长不超过9个月)的“暂委法官”(“暂时委任”之意);该项制度类似于“双向选择”,即同时考察某个律师是否适合做法官或其本人是否愿意做法官。因为英美法系的法官必须是从事若干年律师、达到一定年龄才有资格做法官。
陆贻信(香港资深大律师,副刑事检控专员;相当于内地省检察院副检察长一职),他在介绍之前特别说明:今天是他休假时间,他的发言不代表官方,只是个人的观点。他介绍说,对案件起诉(提起公诉)由律政总长决定,律政司司长包括特首都不可以对检控当局发出起诉的命令。
在香港最基层裁判法院起诉的案件,由检控主任负责;检控主任不是律师;如果有法律上的疑问,就把案件移送给检控官做决定。需要向区域法院或高等法院起诉的案件,由检控主任负责移送;高等法院的公诉书必须一定级别的高级检控官签字提出。
在法庭上,被告人自证无罪(清白)是最好的自我辩护,但被告人证明不了自己清白,也不能保证起诉成立。因为,判决有罪,必须达到“毫无合理怀疑成立”的程度。
吴建五大律师还与陆贻信检控官就对证人的盘问进行了现场演示。对于我们分别提出的证人证言笔录是否可纳入呈堂证据、辩方提出证据是不是义务、敏感性案件检控考虑的因素、传召证人的强制措施、刑讯逼供的举证责任等技术性问题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和研讨。其中与内地差别最大的有几个问题:
第一、对于任何证人证言(包括被告人供述)的笔录都是属于传来证据,检控官、律师都不能只拿笔录念,法官(或陪审团)必须亲耳听到证人到庭作证(包括被告人自证有罪);但我们的法庭,只是宣读证人证言(甚至节选),或者拿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作为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笔录当作证据。且不说我们的刑事审判体制完善到何种程度,就这一举证方式而言,恐怕都不是任何一个法治社会的法庭应有的现象。
第二、被告人前科是我们刑事起诉的内容之一。彭键基大法官介绍说,法官和陪审员都不可以知道被告人前科的情况,否则会对公正裁判产生影响。在后来参观少年法庭时,法官也介绍了“不留案底”制度。当然,在确定有罪之后,法官判决时会考虑被告人前科情况量刑。
第三、辩护律师在庭前接触控方证人,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但每个辩护律师都会在必需接触的情况下,事先通知检控官,由检控官派员在场对控方证人进行盘问。吴建五大律师解释,这不是法律规定必须这样做,而是作为辩护律师不能对公正审理产生任何影响,自觉自愿而为。内地刑法规范诟病的306条,成为悬在辩护律师头顶的一把利剑,照我的理解,辩护律师接触控方的证人,在很多案件中,是辩护律师发现控方证人没有如实作证,往往希望通过核对证言的方式揭示真相。但这样做的后果,就是直接威胁了公诉方的起诉,而且证人又无需出庭作证,就势必拿306条作为对“不懂事”的律师的惩罚。
第四、或许我们的《国家赔偿法》是比香港法制完善的举措呢。彭键基大法官介绍说,在香港无罪判决后,政府不承担赔偿责任,只是在被告人申请情况下酌情从“特恤补助金”中补偿一部分诉讼方面的经济支出。任何再完善的司法制度都会产生错案,因为案件是人在判决,就无可避免会有错误发生。这是人类社会的一般性常识。我们问彭键基大法官,香港历史上有没有过错案,彭键基大法官给了肯定的答复。那么,既然有错案,为什么不建立赔偿制度呢?彭键基大法官认为,这个司法制度,可以将错误发生降低到最低,所以,完全没有必要建立一个专门的赔偿制度。按我理解,彭键基大法官可能想说,如果有“国家赔偿制度”,或许就是对司法权威的一种否定吧。
认真想想,我们是有国家赔偿还是没有的好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