聋哑人团伙抢劫案

时间:2009-09-05 21:32:07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聋哑人团伙抢劫案 【案由】  抢劫罪

【案情简介】

黑龙江双鸭山市的聋哑人李德楷、天冿市南开区的聋哑人李玉峰与贵州省贵阳市的聋哑人代倩、江苏省宜兴市的郭人瑜四人流窜至长沙市后,因无居所又无经济来源,故于2008年6月14日早晨组成聋哑人抢劫团伙伺机作案。2008年6月14日22日30分许,四聋哑人窜至长沙市黄兴路班尼路服装店门前,由被告人李玉峰、代倩故意推挤在该店门前选购衣物的被害人李艳樟,分散其注意力,郭人瑜在旁边望风、李德凯将被害人李艳樟放在随身携带的黑色挎包中的钱包盗走,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660元。四聋哑人在逃离现场时被巡防队员抓获,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四聋哑人因涉嫌盗窃罪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8年9月25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为由对该抢劫团伙提起公诉。

【承办过程】

    2008年10月9日,因李德凯系聋哑人,没有聘请辩护人,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指定天心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辩护人,天心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邹新军律师为李德凯提供辩护。邹新军律师接受指派后,通过阅读全部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李德凯等调查取证工作,对本案有一个客观全面的了解。在法庭辩论过程中,邹新军律师主要从李德凯系聋哑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德凯等人所盗赃物已被追回,没有给被害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社会危害性相对不大可以从轻处罚;以前没有违法犯罪行为,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在公安机关、公诉机关以及诉讼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等方面为其依法进行辩护。

【承办结果】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全部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依法对被告人李德凯从轻处罚,认定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简要点评】

     以李德凯为首的聋哑人抢劫团伙,因其不能和外界交流和沟通,同时又缺泛必要的知识文化水平和劳动技能,导致其在就业压力日益加大的今天,无法及时有效地找到工作,通过正常的劳动获得赖以生存的经济来源。四个来自不同地方的聋哑人,因其共同的遭遇,走到了一起,因其自身身体上的缺陷和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健全,导致其就业的困难,无法及时有效地获得经济来源,从而为了解决生存的需要而被迫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其行为虽然触犯了刑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但其行为相对那些以好逸恶劳动,经常靠违法犯罪所得来享受奢侈生活的正常人来说,社会危害性相对要小得多。以李德凯为首的聋哑人抢劫团伙,在邹新军律师的教育下,充分认识到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表示今后一定会改过自新,好好做人。法院最终采纳辩护人的观点给被告人李德凯从轻处罚,给予了其改过自新的机会,体现了我国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司法原则和以人为本的和谐精神。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长沙)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湖南 长沙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债权债务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邹新军律师 > 邹新军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