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1-04 16:49:20 作者:邹新军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长沙市伊斯兰教协会,是长沙市各族穆斯林的全市性爱国宗教团体。长沙市伊斯兰教协会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委统战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的具体指导下,积极贯彻民族宗教政策和贯彻落实两个《宗教事务条例》,为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抵御宗教渗透,维护穆斯林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伊斯兰教教务活动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构建和谐长沙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2008年4月29日,长沙市伊斯兰教协会与何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何某承租长沙市伊斯兰教协会清真寺门前的一间门面作为商业用房,租金为3000元一年。同时约定,何某应当尊重回族和维吾尔族同胞的风俗习惯,不得经营肉食、烟、酒等非清真食品。但何某在承租期间,严重违反合同的约定,擅自经营烟、酒等伊斯兰教教友禁忌的食品,虽经长沙市伊斯兰教协会多次劝阻仍拒不整改,门面到期后,又采取关门停业,拒交租金的方式,强行占据门面,导致门面长期闲置。何某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在长沙的回族同胞和维吾尔族同胞的民族感情,严重损害了广大长沙伊斯兰教教友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长沙市伊斯兰教协会从民族团结和民族大义出发,一直积极安抚回族、维吾尔族同胞和伊斯兰教教友的情绪,防止其采取过激措施。长沙市伊斯兰教协会曾就此事多次向城南路街道办事处、社区以及城南路派出所反映情况,但因何某拒不配合,导致该纠纷一直未能解决。
本律师接手此案后,立即向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对该案高度重视,并指派民一庭副庭长亲自办理此案。
【承办结果】
2010年10月29日,区人民法院根据本律师的代理意见,支持了长沙市伊斯兰教协会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由何某在判决生产后3日内将其所占用的清真寺门面返还给长沙市伊斯兰教协会,同时限何某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赔偿原告长沙市伊斯兰教协会的租金损失人民币4000元。何某收到一审法院判决书后,不仅没有提出上诉,反而在本律师的协调积极履行了判决内容。至此长沙市伊斯兰教协会与何某之间因门面租赁纠纷所导致的严重影响汉族同胞和回族、维吾尔族同胞之间的民族关系,严重损害伊斯兰教教友宗教信仰感情的纠纷,在本律师的努力下终于完美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