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退休年龄之规定

时间:2016-05-25 11:12:46  作者:周光成  文章分类:想到就说

法定退休年龄之规定

周光成

近来,接触到几件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案件,理由主要是涉及女职工的退休年龄的规定。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曾见一位1962年出生的农村居民户口的女职工,应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向淮安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理由是“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条之规定,您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受理条件,故本委不予受理”。

一、女职工的退休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这一问题,我记得好像在网上也有网友问过。先说退休年龄,退休年龄是有国家或者省里所规定。《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了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具备的条件中就有“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关于国家、省对退休年龄是如何规定的问题,江苏省在《〈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苏劳社险〔2007〕24号) 第十二条中是这样规定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其中,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继续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的女参保人员,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以及农村居民户口的女参保人员,年满55周岁)。依据苏劳社险〔2007〕24号文件,在江苏省,女工人的退休年龄是依据不同的情况实行不同的退休年龄,当前规定最晚的退休年龄是55周岁。这一内容就是有的文件中所说的法定退休年龄。

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条没有规定退休年龄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中的理由是引用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条之规定。当查阅该规则第四条发现,该条规定的内容是“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争议,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优先立案,优先审理”。整个条文不见“法定退休年龄”这六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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