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5-04 21:32:11 作者:张志胜律师 文章分类:合同法律事务
著作权侵权:未经著作权人明确授权
(作者:张志胜,北京律师)
作家张某与海南某出版社签订协议,约定由出版社出版发行其著作,并强调出版社不得许可其他人使用该著作。之后,北京某报社连载该著作。张某发现后,多次向该报社所要稿酬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报社支付张某稿酬3万元并赔礼道歉,停止连载。
著作权许可使用应当签订许可使用合同
著作权许可使用应当签订许可使用合同。签订合同是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正常形式。如果经过作者追认,使用方合理使用作品也收到法律保护。未经明确授权许可,使用他人作品,构成侵权。
许可使用合同可以明确排除再次许可
作者与许可使用合同被许可人签订合同时,可以明确约定,被许可人不得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如果被许可人违约许可第三人使用作品,应当对作者承担违约责任,并停止侵权。
索要稿酬的行为不能被推定为对使用人许可的追认
作者索要稿酬,是基于使用人使用作品之事实基础而为,它并不能被推定为对使用人许可的追认。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除了支付稿酬外,还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等责任。
稿酬支付标准
基本稿酬每千字30元左右,印数稿酬一般在基本稿酬的8%-30%之间。以版税计算稿酬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除非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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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志胜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知名学者型律师,曾接受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青年报等媒体专访;2005年,被司法部选调参加司法考试(律师执业资格考试) 阅卷,主阅论述题第三题。2006年参加美国华盛顿大学重点项目调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