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4-25 22:33:49 文章分类:劳动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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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2006年1月,黄女士进入上海某婚庆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黄女士担任公司仓库管理员,其中,2007年度约定月工资为1800元,2008年至2009年度约定月工资为1000元。今年6月3日,黄女士向公司提出辞职,理由为公司在用工方面不规范、其自身利益受到侵害。同月13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其间,黄女士就有关个人权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今年8月,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其中对黄女士提出的要求公司支付2008年年休假工资688.5元的请求未予支持。黄女士不服仲裁裁决,向南汇区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庭上,黄女士认为,因公司未按相关条例安排其年休假,现要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2008年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针对黄女士提出的要求其支付2008年年休假工资的诉求,公司方称,2008年,黄女士在公司未做满整年,不应该享受年休假,故不同意支付黄女士年休假工资,要求法院驳回黄女士的这一诉讼请求。
【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规定,黄女士在公司工作已满1年未满10年,2008年其年休假应为5天。黄女士在公司工作至2008年6月13日,根据工作时间折算,黄女士2008年应休未休年休假为2.26天。现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安排过黄女士年休假,因此,作为公司方应支付黄女士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链接】 依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按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报酬。根据今年9月施行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按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相应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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