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合理使用有标准吗

时间:2009-04-30 16:56:29    文章分类:知识产权

 

北京知识产权律师 138 1019 8499

 

 

 

过去主要是版权领域,是指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受知识产权,无需取得权利人许可,但也不需要付出任何代价。合理使用商标具有广泛的,严格划分。广义指的是合理使用的商标,未经允许,合法的基础上使用该商标的权利的事实,合法的行为。该行为不视为侵权。和人们通常提到的合理使用商标,主要是商业用途,这是合理使用商标狭窄。
商标法商标权给予积极使用商标的权利,在同一时间,因为它排斥他人,但不妨碍其商标的权利,但这不是的专有权无休止的,其排除妨害的范围应当限于禁止其他商品用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但可被禁止使用的其他领域。这是商标专用权的限制,即合理使用商标。
商标第一段第九条:“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是一个重要的特征,便于识别,而不是与其他人获得合法权利,先前的冲突。”首先第十一条该法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只有通用的商品名称,图形,型号;(b)指示,只有高质量的产品,主要原料,功能,使用,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三)缺乏显着特征。“在这里产生了怀疑,因为商标是重要的,如何将共同的名字,一个描述性术语正好吗?由于设计理论与现实,毕竟有差距的操作:在现实生活条件,毕竟,有限的资源,具有重要的词汇是有限的,这是不可避免的碰撞现象的发生,和类似的话只是无数。由于历史原因,许多不符合要求的重大的商标,如“北京”饭店,“青岛”啤酒,“五粮液”酒,“针”牙膏等已经注册成功;连同商标法对驰名商标保护范围扩大到类似的标志,因此,商界人士在使用文字和图形来描述其商品,或者可以很容易地受到限制,因此建立合理使用的商标制度是必要的。因此,新条例的执行情况商标法第49条加入了这一规定。
如前所述,只要使用通用商品名称,图形,型号或干脆直接说,货物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如果没有重大的,容易导致令消费者混淆,一般拒绝登记。但是,如果长期使用的图形,如逐步有新的含义,足以标签货物原产地,消费者得到广泛承认它是一个具体商品的迹象,那么这是因为第二含义(secondarymeaning)收到显着,当然应该受到商标保护,准予登记,上述“北京”饭店,“青岛”啤酒,“五粮液”酒,“针”牙膏和其他情况下是适当的。出于这个原因,商标法第11条第2款规定:“中所列的迹象前款通过使用显着的特点,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但是,当那些与第二含义的说明性文字,图形,商标后,取得商标不能阻止他人以首先使用的意义,文字,图形或标志,就是这样一个商标的第二含义只有在所规定的保护范围的法律,如果用户使用的语言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商品的来源,商标权人不能以原来的含义(primarymeaning)文字主张专属权利,排除他人使用。
在发生商标侵权案件中,被告可引用新规定的执行情况商标法第49条的合理使用的国防。然而,在不同的案件,被告所使用的文字,图形,有各种形式,纷繁复杂,无论是建立一个合理的使用,分析具体问题。更重要的是,条例的执行情况第49条的规定非常原则,是一个很大的领域相关的模糊的解释,还没有出现,因此在实践中会遇到许多问题。作者的这种合理使用商标的标准,以切实的帮助。
首先,在与其他除了使用的商标相同  ]金象大药房[/color][/url]相似的文字,图形,还添加其他说明性文字表明它的“性格”的标准来判断
要说明货物的种类,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企业可能需要使用该商标给他人,但如果商家在此商标前加上“主要成分“,”功能“,”使用“和其他描述性的字词,您可以显着降低的可能性混乱。例如,诺基亚(诺基亚)支持生产的移动电话电池制造商在电池显着位置标明“FORNOKIA”字符,如字符“的”的存在,增加了歧视,不应该造成电池引起混乱,属于合理使用。#p#
第二,被告是否使用的语言使用图形作为商标,或文字或图形是足够的识别,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准
由于被告没有使用的文字和图形作为商标的主观意图,但还不够,客观地确定商品的来源,消费者不太可能的基础上的文字和图形上的混乱的商品,那么这种使用不会侵犯商标权,并属于合理使用范围。百事可乐品牌,如美国在其电视广告,印刷品广告及其运载工具大量使用“1号”字样,而“1号”是另一个著名的饮料类似的商标,百事可乐可口可乐公司,因此被起诉。但是,当法院根据的标准,各百事可乐广告用字,其主要目的是要表明,质量第一百事可乐饮料(1号)。和百事可乐,可口可乐本身就是知名品牌,首先说明这个品质是不够的,以使来源消费品,混乱,应属于合理使用范围,不构成“1号”商标侵权。
第三,使用说明文字刻意强调说,案文作为一个重要标准
随即使用的说明性文字,估计是主观意图的用户的一个重要标准。如果您使用其他人谁将放置在一个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显眼位置,甚至放大字体,是光明的,先进的加工,注意和其他描述性用语和自己的小地方的一个注册商标部很容易推断使用人的主观意图搭便车和客观可能导致引起混乱给消费者的商品,应当不属于合理使用范围。例如,上述支持手机制造商诺基亚的移动电话电池制造商的电池,如果一个重要的位置标注“FORNOKIA”性质,试图强调“诺基亚”字符,但不会把自己的商标的显眼处,并汉字“为”尽可能地缩小,甚至非标记,然后我们可以看到,利用搭便车的人蓄意,也很容易误认为是一个目标,这种使用显然是不公平的使用。
第四,为了是否标志着同时拥有自己的商标作为判断标准
如果您使用与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其种类的货品,也标志着他们自己的货物,那么可以推断,使用的人更象是一个商品说明使用,缺乏或不存在不公平竞争或搭便车的企图,但一般来说,这种使用不会导致误认商品的来源,那么这应该算作合理使用。例如,联想电脑的标有“IntelInside”商标,以强调其CPU的质量,同时标志着其商标“传奇”,应属于合理使用。相反,用户的不公平竞争的意图更加明显。
第五,商业惯例和行业协会的意见和判断的标准
如果使用者名称中使用他们的姓名,商品名称或商品的名称,形状,产地等,相对简单,易于识别。然而,商品质量,功能,如描述性文字,更广泛的范围,区分有一定程度的困难,理解企业的做法在这个时候是非常重要的,在任何法律程序的情况下进行协商的意见,一些贸易协会,做更多的工作,确定容易。例如,在大量的磁带,CD,往往是其主要的主题或积极的歌曲放在突出位置,将生产,进口,流通企业及商标在回或一方,标志着一个较小的字体。这似乎违背了合理使用的意图,但实际上这是音乐行业的商业行为,他们使用不超过,在常用的方法相一致的业务只,应合理使用。
第六,给原告的,因为被告有可能利用减少利润,信誉作为一个客观的标准来判断的后果,合理使用的商标是一个重要的标准。如果原告在使用其商标由被告的声誉,经营业绩显着下降,只要有确凿的证据和被告证明的后果,使用之间的直接联系,那么就可以得出结论认为,使用被告对原告的商标权利,从而破坏了原告的正常商业活动,是不公平竞争行为,并已排除来自外部的合理使用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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