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被炒 ” 莫忘维权

时间:2009-05-20 21:21:10  作者:惠州律师 彭玉红  文章分类:律师提醒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劳动者有如下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与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关系: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2、或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而且,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如果并非上述情形,用人单位辞退哺乳期女职工,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等。

    因此,用人单位是不能随意解雇哺乳期女职工的。律师在此提醒:如果您在哺乳期间被单位无故辞退,请注意维权!

执业机构:广东直信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惠州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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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个人独资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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