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5-23 20:54:27 作者:惠州律师 彭玉红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本律师曾办理惠州市某实业公司与文小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文小姐以某公司交付的房屋公摊面积少10%为由诉请解除合同。
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明文约定按套销售,按套内面积计价。很显然,套内面积差异才是双方解除合同的依据。因此,本案中,合同解除的条件不成就,请求法院驳回文小姐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