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公摊面积不足,买受人可否解除合同?

时间:2009-05-23 20:54:27  作者:惠州律师 彭玉红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本律师曾办理惠州市某实业公司与文小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文小姐以某公司交付的房屋公摊面积少10%为由诉请解除合同。

    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明文约定按套销售,按套内面积计价。很显然,套内面积差异才是双方解除合同的依据。因此,本案中,合同解除的条件不成就,请求法院驳回文小姐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采纳。

执业机构:广东直信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惠州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个人独资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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