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5-23 20:34:54 作者:惠州律师 彭玉红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本律师曾接受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车主方的委托,作为其诉讼代理人。
该案中,受害人是以为退休人员,每月有固定退休金。其因此次交通事故住院治疗两个月。受害人诉请的赔偿项目中包括误工费。
本律师认为:依照侵权行为法法原理,有损害才有赔偿。而本案中,受害人并无实际误工损失,因此我的委托人不应赔偿该项目。本律师的代理意见被人民法院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