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这样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时间:2009-05-23 20:34:03  作者:惠州律师 彭玉红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2008年8月,本律师代理惠州某公司员工李某诉该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该员工李某不服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找到本律师要求代理二审阶段。该案仲裁和一审均由其他律师代理。      办理本案的过程中,本律师了解到:某公司以李某违反国家婚姻法及计划生育条倒为由,认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从而对其作出辞退决定。      彭律师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辞退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但某公司自始至终未能举证证明所称的公司规章制度已向劳动者公示的事实,应承担不利后果。而且,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根本无权评判职工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政策性质的行为。因此某公司的辞退理由不能成立,其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而某公司因此单方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关系,应当按李某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向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又因某公司未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故该公司还须按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另外,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进行特殊保护,不得在上述期间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辞退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发给劳动合同期满前剩余期间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生活补偿费。本案中,某公司在上诉人怀孕期间作出辞退行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向李某支付劳动合同期满前剩余期间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生活补偿费。     彭律师的上诉代理意见得到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支持。  
执业机构:广东直信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惠州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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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个人独资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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