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5-31 23:13:16 文章分类:
法函[2006]76号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函[2006]76号
发布日期:2006-7-11
执行日期:2006-7-11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民事执行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问题的请示》(沪高法[2006]1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施行前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除了当时法律、司法解释及有关通知对期限问题有专门规定的以外,没有期限限制。但人民法院应当对有关案件尽快处理。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