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骗人”的裁定书

时间:2010-11-02 12:10:32  作者:刘宝玉  文章分类:法学论文

2007年3月,王某以与中国农业银行XX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发生劳动争议为由,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于2007年5月作出仲裁书,裁决被申请人农业银行在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给申请人王某经济补偿金、失业救济金若干元,并要求农业银行在裁决生效之日起15内到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标准为王某补交社会养老统筹金和医疗保险金。该仲裁裁决书送达后,农业银行不服,在15日内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08年1月作出民事裁定书,认为王某与农业银行之间不是是履行劳动合同所产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当由原告上级农行部门依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裁定驳回原告农业银行的起诉。

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送达王某后,王某认为既然法院驳回了对方的起诉,自己当然就赢了这场官司,于是就收好裁定书,等着农业银行按照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书履行义务。然而履行期限已过,王某始终不见农业银行履行该仲裁裁决书,于是王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是就在王某在人民法院立案申请执行时却被告知,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无法执行。王某丈二和尚摸不住头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自己胜诉,对方不服起诉到法院被法院驳回,这不正说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被维持了吗?怎么现在不能执行,难道这场官司自己打输了?百思不得其解的王某经过多方咨询才知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因仲裁裁决确定的主体资格错误或仲裁裁决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可是事已至此,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早已发生法律效力,不能通过上诉对其权利进行救济。无奈,王某只得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其正确与否暂且不论,但笔者认为该民事裁定书的“欺骗性”却是显而易见的。正如本案中王某的认识,既然劳动争议仲裁案打赢了,对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又被驳回,这说明自己的请求已被人民法院支持,那就等着对方履行义务吧。可事实偏偏并非如其想像,人民法院以仲裁裁决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而裁定驳回对方的起诉,恰恰使原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就是这样规定的,当事人不服可以上诉。但是该民事裁定书驳回农业银行的起诉正好迷惑住了并不太懂法的王某,使其在迷惑中错过了上诉的时间。

实际上,这种裁定在民事诉讼中并不多见,而这种并不多见的特点正好使其具有极大的欺骗性。王某只是一个普通的老百姓,不可能对法律有太多了解,其被“欺骗”也算是顺理成章的事。同样是这个裁定,即使对一个专门学法律的人恐怕也会作出错误的判断。因为各种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浩如烟海,谁敢说能够普遍掌握?如果他恰恰没有接触过这个司法解释,那么对本案这种裁定作出错误的判断也属正常。

所以说,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应当能充分认识到其担负的法制宣传的责任,有必要对一些相关的法律规定向当事人予以释明,让当事人对其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有一个起码的认识,避免因当事人不懂法而遭遇不必要的麻烦,体现社会主义法制追求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取向。不然,当事人连最后自己官司输赢都不知道 ,这是当事人的悲哀,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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