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11-08 17:28:56 作者:张晓菊 文章分类:实践探讨
委托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张晓菊 18601089465
一、案情介绍:
王某与XX公司于2013年6月4日签订《委托合同书》一份,明确委托王某从事XX公司投资项目的考察、做可行性经济分析、建筑工程管理、做工程设计方案等。同时双方约定了王某的受托时间为二年,自2013年6月4日起至2015年6月3日止。XX公司每月支付王某8万元,应于每月30日打入王某指定账户。委托期间,王某处理委托事项所花必要费用由XX公司承担。
二、原一二审处理意见:
认为王某与XX公司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按王某向XX公司提供的劳务工作量支付了96万的报酬。王某、XX公司均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以证据形式存在瑕疵、王某提供劳务证据不足,不存在连续性为由发回重审。
三、本人对此案法律关系的分析:
(一)、委托合同的相关概念和特征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396条也有类似明确的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1、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相互信任基础上的。
委托人之所以选定受托人为自己处理事务,是以他对受托人的办事能力和信誉的了解、信任为基础的;而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委托,也是出于愿意为委托人服务,能够完成委托事务的自信,这也是其基于对委托人的了解和信任。因此,委托合同只能发生在双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间。没有当事人双方相互的信任和自愿,委托合同关系就不能建立,即使建立了合同关系也难以巩固。因此,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受托的事务,不经委托人的同意,不能转托他人处理受托的事务。同时,在委托合同建立后,如果任何一方对他方产生了不信任,都可以随时终止委托合同。
2、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
委托合同是提供劳务类合同,其标的是为劳务,这种劳务体现为委托人为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关于委托事务的范围,《合同法》并没有将委托事务限于法律行为,因而解释上应不限于法律行为。但是,应当指出,委托事务的范围也并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委托事务必须是委托人有权实施的,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行为。
3、委托合同一般是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
受托人处理事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和费用,而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进行的。因此,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处理受托事务的后果,直接归受托人承受。这是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承揽合同、居间合同等类似合同的重要区别。
4、委托合同是双务诺成合同。委托合同于双方达成一致协议时成立 ,不论是否有偿,双方都负有一定的义务。
5、委托合同可以是无偿单务合同,也可以为双务有偿合同。凡属于民事日常生活与活动的事务,通常为无偿单务性委托合同。只有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要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委托合同方成为有偿双务合同。
6、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处理事务的行为,委托合同只强调以处理事务为目的,而不以完成事务且有成果为要件。委托合同不适用于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和履行人身性质的债务的行为。
(二)劳务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
委托合同与雇用合同都属于提供劳务类的合同,这是二者的相同之处,但二者是不同的,其区别主要表现在:
(1)劳务合同的订立目的在于由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而不在于实现雇用人的预期利益,这种劳务一般表现为受雇人利用自己的劳力为雇用人提供一定的劳动;而委托合同的订立目的在于由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事务,实现一定的预期利益,受托人提供劳务不过是满足这一目的的一种手段。
(2)受雇人依据雇用合同提供劳务,必须服从雇用人的指示,自己一般不享有独立的酌情裁量的权利;而受托人虽然须依委托人的指示处理事务,但一般却享有一定的独立裁量的权利。
(3)雇用合同为有偿合同,不存在无偿的情况;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三)本案事实
王某与XX公司于2013年6月4日签订《委托合同书》一份,明确委托给王某的事项包括:投资项目的考察、做可行性经济分析、建筑工程管理、做工程设计方案等事项。同时双方约定了王某受托时间为二年,自2013年6月4日起至2015年6月3日止。XX公司每月支付王某8万元,应于每月30日打入王某指定账户。委托期间,王某处理委托事项所花必要费用由XX公司承担。结合二审发回重审的裁定,是以没有证据证明在两年之内连续提供劳务。这句话的意思是提供了劳务必须要有证据加以证明,否则不可以要求劳务报酬。另外,用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务关系的证明,欠款单据的落款不是欠款人,而是委托单位,这与常理不符。
(四)、具体分析
如果我们还坚持是委托合同的话,我们所有服务的内容可都是围绕着委托的四项内容展开的。如果还坚持按劳务起的话根据原发回重审的内容来看应该不会太有利。因为首先我们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王某所从事的劳务活动是得到用人单位的指派而去完成的,并且双方之间不存在书面的劳务合同。即便王某有工地的照片也不能证明王某在工地上所从事的工作具体内容。如果从委托合同的角度出发,首先我们有委托合同的存在,而且委托合同是以处理事务为目的,而不以完成事务且有成果为要件。为委托人办理事务,是为他实现一定的预期利益,比如是否参与招投标,是否参与小瓦窑家属楼项目的开发和投资。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只要双方达成合议即可成立。如果一方没有提出解除就应当对当事人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以上是本人作为发回重审的代理人针对本案的法律分析,目前本案仍在审理过程中,与当事人共同期待满意的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