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相关常识

时间:2009-08-04 14:46:18    文章分类:婚姻家庭

     一、民政局协议离婚
   男女双方必须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房屋问题等完全自愿的达成一致意见,签订离婚协议,然后双方必须同时到本市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申请离婚登记手续。
   登记时,必须带:
  1 、户口证明;
  2 、居民身份证;
  3 、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4 、合法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者夫妻关系公证书; 
  5 、自愿离婚协议书。       二、诉讼离婚      
    1、管辖法院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就有关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离婚。离婚案件一般由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被告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法院管辖。对正在服刑、在教人员的起诉,由原告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告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2、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况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 、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2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三年的;
  5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三、在哪种情况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四、重婚
   重婚是指已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或者已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的,即构成事实上的重婚。《刑法》 258 条规定对犯有重婚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非法同居
   非法同居是指未办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同居的当事人之间不形成夫妻关系。如申请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也可以先到民政部门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取得结婚证,然后再办理离婚手续。

  六、谁有权申请婚姻无效
   无效婚姻指: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无效婚姻的申请: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和基层组织都可以提出;以其他理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能由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提出。

   七、请求赔偿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八、无过错方请求赔偿的时效
   若提出离婚的为无过错方。则损害赔偿请求必须与离婚的诉讼同时提出,否则即视为其对权利的放弃。在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中,可以就此问题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也可以在应诉离婚之际一并提出。如果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案件进入到二审程序时才提出该项请求的,审判人员应当先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此问题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九、无过错方离婚时的索赔
   如果夫妻双方因为“第三者”插足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只能向自己的合法配偶提出索赔,不得向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人提出索赔。          十、事实婚姻的确定标准
  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对待;
  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对待。

执业机构: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朝阳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常年顾问 刑事辩护 劳动纠纷 股份转让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经济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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