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证明——劳动者离职时之痛

时间:2010-07-03 22:18:00  作者:张晓菊  文章分类:办案随笔

离职证明——劳动者职离时之痛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八十九条则进一步规定了用人单位如果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实践中该条款具体运用的又如何呢?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呢,下面这则案例真实的说明了这个条款在现实中尴尬境地。

当事人李先生在一家建筑公司上班,任高级工程师一职,每月工8000元。因去年的金融危机,公司在没有召开职工大会,也没有与公司员工进行协商的情况下,只是单方面在公司的网站上声称“因单位受金融危机影响,降低在职职工的薪金待遇”。之后,在李先生多次找到公司要求就此事进行说明时,单位一直都对李先生的要求置之不理。负担一家老少基本生活的李先生无奈之下,最终拿起了法律的武器,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补发无故克扣的工资及25%的经济补偿;要求用人单位按其工作年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同时也提出要求用人单位及时办理保险关系的转出手续及出具本人的离职证明。

由于我的当事人李先生对离职一事早有准备,在日常工作中注意收集了相关证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然而,被告方即原用人单位却提出了上诉,其上诉请求并不包含我方最后一项——要求出具离职证明和保险关系的转出。按理讲,既然对方对此没有提出异议,那么就应该及时履行该项义务。在与原用人单位的这场诉讼期间,李先生还要负担起养家糊口的重担,要继续找到下一个新的工作。但现在好多新的用人单位出于对企业自身的保护,避免因招用与其他单位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会给本单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所以在招聘新员工时都要求新员工出具上一个工作单位的证明。尤其是李先生他们这个行业,几乎新的用人单位都要求入职者提供离职证明。这下可把李先生急坏了,赶紧去找原用人单位,可原用人单位还是以各种理由搪塞不给出具上述证明和办理保险关系的转出。
    《劳动合同法》虽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在未及时向劳动者出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在给劳动者造成损害时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实践中,在劳动者向新的用人单位投了简历后,新的用人单位觉得这个员工还可以的话只会电话通知让你带上相关证件包括离职证明去面试,那么也许你就是因为没有这个离职证明,新的用人单位不会录取你。但怎么主张这个损失赔偿呢,原用人单位完全可以说面试时是要考虑多方面因素的,不被录取的原因也有很多,怎么就能证明是因为没有离职证明而没有被录取呢!试想哪一个新的用人单位会到法庭上给你去作证呢!并且书面证明的具体内容应如何写,这一点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界定。假设用人单位出具一份“因XX向本用人单位提起诉讼,故双方于X年X月X日解除了劳动关系……”试想哪一个新的用人单位会愿意接纳这样一位员工呢!

该条款在现实中形同虚设,真的希望立法者能结合实际情况,切实维护好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目前,我的这个案子还在继续,由于原用人单位还没有为李先生出具证明,我的当事人李先生还没有找到新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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