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7-04 17:54:58 作者:张晓菊 文章分类:劳动争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可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但双方应就劳动者在遵守上述协议的情况下对劳动者作出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数额可双方进行协商,如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按照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劳动者工资的20%- 60%确定补偿费数额。用人单位如果明确表示不支付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约定竞业限制期限的,应由双方协商确定,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限制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