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公司服务欠佳,业主是否可以拒交物业费?

时间:2010-10-04 16:32:20    文章分类:办案随笔

物业管理公司服务欠佳,业主是否可以拒交物业费?

对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明确约定,没有约定的则应按照实际损失的原则承担违约责任。业主委员会有权制止物业管理公司的违约行为,并督促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业主委员会可以终止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违约行为发生实际损失的,应赔偿损失或者降低物业管理费;还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物业管理公司虽然服务欠佳,但业主认为尚未达到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业主能否行抗辩权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本人认为,根据《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所以,当物业管理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作为业主是可以拒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这应属于行使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为。并且也可以根据物业管理公司提供服务的质量状况,按质定价,适当减少业主应交纳的物业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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