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时间:2010-10-05 15:46:49    文章分类:实践探讨

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大会是业主议事的方式,并非是个组织机构和办事机构,故既不是法人,也不是其他组织,不具有诉讼主体的资格。

业主委员会是在业主大会召开期间,经全体业主选举产生的办事机构,其能够行使业主授予的民事权利,也能在业主授权下从事一定的组织活动,包括诉讼活动。所以,业主委员会类似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人事业单位、团体等,属于其他组织的类型。其应当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既可以作为原告,也可以作为被告,其所担负的义务也实际上由广大业主承受,不影响其诉讼主体资格与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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