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办房产证被认定延期交房 开发商被判赔偿违约金

时间:2009-06-26 11:38:46    文章分类:房地产纠纷

 

   虽然按时住进了房子,但业主在此后一年多的时间内也没拿到房产证,为此将开发商告上法院。近日,海淀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开发商承担延期交房违约责任,并按合同规定付给业主违约金。

 

    2005年7月25日,业主徐女士与北京一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了一套房子。合同约定,开发商于2005年11月30日交房,并于交房后365天内为徐女士办理房产证。同年11月30日,徐女士如期验房并办理了入住手续,但直到2006 年12月1日,开发商仍未能办理房产证。

 

    开发商解释说,合同约定的365天内办理房产证是指365个工作日内办理房产证,开发商让徐女士继续等待。徐女士不认可开发商的解释。今年7月,她将开发商告到海淀法院,要求开发商立即办理房产证,并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

 

    开发商在法庭上辩称,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了交房义务,徐女士已实际使用房屋至今,房产证没办下来并不影响居住,因此徐女士不存在损失,自己也不应当承担迟延交房的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按照徐女士与开发商的合同约定,在交房后的365天内,开发商必须为徐女士办理房产证。开发商为徐女士办理了入住手续,但其交房义务并没有履行完毕,其未能在365天内将房屋产权转移给徐女士。法院判决,开发商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办理房产证,并承担延期交房违约责任,违约金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从2006 年12月1日起至房产证实际办理之日止。违约金在房产证办理后进行支付。

 

    ■法官提醒

 

    产权过户才算交房

 

    一般观念中的交房就是交付房屋钥匙,但在物权法意义上,房屋作为不动产,其交付必须进行过户登记,否则即使入住房屋,也不等于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只有开发商将产权过户到购房者名下,才算在法律上真正取得房产所有权。因此,在商品房买卖交易中,开发商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除了实际将房屋钥匙交付业主,给业主办理入住手续之外,还包括办理完交纳相关税金及维修基金之后为业主办理完过户手续,完成实际交付和过户登记之后才算全面履行了交付义务。(记者 王秋实 通讯员 陈昶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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