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6-21 14:30:59 文章分类: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常常认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处理交通事故的权威机关,他们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在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时也一定会被法院采信,作为定案依据。其实,这种认识是不全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证据的一种,双方当事人都可以作为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如果当事人对认定书有异议,不能以公安管理部门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对交通事故赔偿问题作出判决。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有权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进行审查,人民法院认为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以其作为定案依据,而是根据法院依法审理后所认定的案件事实来作为定案依据。
北京市迪扬律师事务所左爵云律师
联系电话:13439695587、63332899—8301
邮箱:zuojueyun@163.com
本文关键词:左爵云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交通赔偿律师 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专业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案件 责任认定书 伤残评定 交通事故 责任承担 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