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6-21 14:17:55 文章分类: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现实生活中,在机动车买卖时,买卖双方往往为了节省费用,减少麻烦而不支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机动车连环买卖未过户的情况下发生了交通事故,过去的习惯做法和司法判决多是要求原登记车主承担责任,判决原登记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按份赔偿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都有,造成同类案件判决存在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作出明确的规定,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控制车辆的行驶,也不能支配车辆的运营,更不能从车辆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北京市迪扬律师事务所左爵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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