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6-21 14:28:30 文章分类: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对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发布的法释(1999)5号司法解释中有明确答复如下:《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第3 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因此,交通事中的财产损失、车辆停运损失均由侵害人承担。
北京市迪扬律师事务所左爵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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