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6-26 11:48:16 文章分类: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原车主不应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问题的复函》规定,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为了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在办理车辆牌证时,凭购车发票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的法律文书等机动车来历凭证确认机动车的车主。因此,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
另外,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风险转移的界限是交付标的物,风险的转移不依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否转移,或标的物是动产还是不动产而有所不同,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因此所述情形不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而当事人对此也无约定。据此,车辆即使未办理过户手续,其风险仍自交付时发生转移。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对此不承担责任。
北京市泰福律师事务所左爵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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