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6-26 12:05:47 文章分类: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后期治疗费用,就是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时尚未发生的将来可能或必然发生的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这是当事人可以主张后续治疗费用的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也就是说,后期治疗费用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诉讼中以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为原则,以一并解决为特例,条件是必须有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证明必然发生的后期治疗费用才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交通事故发生后的治疗期限一般比较长,在诉讼时有些必然发生的费用尚未实际发生是常有的事儿,在具有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的情况下与一审一并主张当然更好,如果不具有相关证明材料最好是依照规定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否则会徒劳增加诉讼费用,这是许多当事人用真实的代价得来的经验之谈,值得广在交通事故受害人引以为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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