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民俗“结婚”没登记 闹“离婚”彩礼得返还

时间:2009-06-27 16:02:07    文章分类:婚姻家庭

按照民俗“结婚”了,但没有办理登记,结果又闹“离婚”。上周,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返还彩礼纠纷案,韩女士被法院判决返还彩礼6000余元。

  原来,家住县城的韩女士经人介绍与住在外地的李某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订婚时,按照当地风俗,李家给了韩彩礼5000元和价值2200元钱的“三金”。并在亲戚朋友的参与下举行结婚仪式,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今年4月,俩人闹矛盾。韩女士离开李家,开始与李某分居,李某几次去接,韩女士都没给面儿见。李某一气之下,一纸诉状把韩女士告上了法庭,要“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5000元和“三金”。韩女士辩称“那5000元钱都用来买生活用品了,‘三金’还在李家呢,我返还什么呀?”

  义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虽然按民间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是,原、被告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这种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所以,法院对二人的“离婚”请求是不予受理的。但对彩礼问题是要依法调整的。韩女士在“结婚”前收受原告李某钱物,应视为是原告给付的彩礼,但考虑到原、被告已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故应酌情返还。

北京市泰福律师事务所左爵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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