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6-27 16:32:57 文章分类:婚姻家庭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卖断工龄款是何种性质的财产,应当如何界定其归属,在离婚诉讼中能否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等问题,可采取类推解释的方法,根据其与养老保险金或医疗保险金等所共同具有的专属于特定人身的性质,确定其在财产分割中的法律适用原则,即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北京市泰福律师事务所左爵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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