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依据
《关于印发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房管[2004]29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有住房使用权置换工作的通知》(津房管[2004]391号)。
二、办事须知
公有住房承租人为改善居住条件,已购买其他住房,需要转让公有住房使用权的,在征得同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同意后,可以申请公有住房置换。
公有住房置换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置换申请书;
2、配偶及同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同意置换的书面证明;
3、承租人或者配偶及其与承租人同户籍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的子女、父母两年内购买其他住房的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购买商品房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契税发票,购房时间以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定时间为准;购买商品房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发票,购房时间以首次完税的契税发票时间为准;购买二手私产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发票,购房时间以契税发票时间为准;购买公有住房使用权的,提供《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和置换手续费发票,购房时间以置换手续费发票时间为准;
4、置换双方签订的公有住房置换协议书;
5、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6、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7、承租人与配偶不是同户籍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事程序
1、提出申请。公有住房承租人到公有住房置换单位,提出公有住房置换申请,并与房屋置换单位签定公有住房置换协议,提交上述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公有住房承租权购买方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及户口薄的原件及复印件。
2、受理核查。公有住房置换单位受理申请并核验证件后,到房屋所属房管站对置换房屋进行核查。房屋所属房管站对将要置换公有住房的租金交纳情况、违章拆改情况、租赁纠纷情况及其它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3、办理手续。对符合置换条件的,公有住房房屋置换单位给予办理置换手续。置换双方缴纳费用,由公有住房购买方领取《天津市公产住房置换单》,并到公有住房所属房管站办理承租手续。
四、办事时限
对符合置换条件、材料齐全的,应当自接到置换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置换手续;
五、收费标准
根据市物价、财政、地税、房管局(津价房地〔2002〕91号)文件,房屋置换按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按存量住房转让手续费标准每平方米6元收取,由置换双方各承担50%。
北京市泰福律师事务所左爵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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