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认定为雇佣关系而非《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情形有哪些?

时间:2009-07-12 17:46:44    文章分类:劳动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试行)》(法发〔2002〕26号)将劳动争议(包括劳动合同纠纷、事实劳动关系争议、劳动保险纠纷等)与劳务(雇佣)合同纠纷并列,故劳务(雇佣)合同纠纷区别于劳动争议案件。司法实践中,不符合(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用工主体因服务或者提供劳务发生的下列纠纷,应当按照雇佣关系处理:
  (1)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2)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3)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4)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在华常驻代表机构与雇佣的中国公民之间的纠纷。

北京市迪扬律师事务所左爵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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