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6-21 14:13:01 文章分类: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中人员伤亡的赔偿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这里的赔偿项目不属于抚恤性质的,因此,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后或残疾得到赔偿后还能享受抚恤金、劳动保险待遇吗?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交通肇事的补偿和抚恤问题的函》(1965年5月26日)规定:“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除了肇事单位根据肇事人所负责任大小发给一定的补偿费之外,原单位仍按劳动保条例规定发给抚恤费。”
民政部《关于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抚恤问题的通知》(1982年6月16日)规定“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因乘坐车、船、飞机发生意外事故死亡或因公外出(包括上下班途中)被车辆撞死责任不在自己的,除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发给保险金或赔偿费外,仍应由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的抚恤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包括上下班途中)被车辆撞死责任不在自己的或者非因公外出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严重违法乱纪者不包括在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民政部门仍可按照病故抚恤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
此外,民政部、财政部在1980年2 月13日制定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对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规定了“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的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遗属在享受定期补助以后,当遇到特殊困难,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还可酌情给予临时补助”,“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经费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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