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09-07-24 11:41:05 文章分类:上市公司
除非本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的含义如下:
本所 指北京市昂道律师事务所
大连友谊或公司 指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流通股股东 指大连友谊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前,所持大连友谊股份尚未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公开交易的股东,即大连友谊集团有限公司
流通股股东 指持有大连友谊 A 股流通股的股东
相关股东会议 指大连友谊董事会受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委托而召集的、审议公司股权分
置改革方案的 A 股相关股东会议
《管理办法》 指《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
《操作指引》 指《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
《改革说明书》 指《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中国证监会或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申万证券 指申银万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交易所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公司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友谊集团 指大连友谊集团有限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 指根据公司非流通股股东的要求和保荐机构的推荐,通过非流通股股东
和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协商机制,消除A 股市场股份转让制度性差异的过程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指此次公布的拟提交大连友谊相关股东会议审议的股权分置改革
方案,亦称改革方案或方案
保荐意见 指申万证券此次就大连友谊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及本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出具
的保荐机构意见
对价安排 指友谊集团为使其持有的大连友谊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而向公司流通股股
东执行的对价安排
致: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大连友谊的委托,指派赵东平、段小刚律师担任大连友谊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大连友谊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所涉及的有关事项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做如下声明:
1、本所及在本法律意见书上签字的律师(下称“经办律师”),与大连友谊及其股东、大连友谊为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所聘请的保荐机构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所及经办律师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2、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大连友谊股权分置改革事宜进行
审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听取了大连友谊就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审查了大连友谊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相关材料。
4、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依赖于大连友谊及其非流通股股东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一切应予提供的文件资料;且大连友谊及其非流通股股东已向本所律师承诺:就大连友谊进行股权分置改革一事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意见、承诺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及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6、本所律师仅对大连友谊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其他问题发表意见。
7、本所及经办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8、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大连友谊本次实施股权分置改革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9、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大连友谊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所必备的法定文件,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大连友谊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有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大连友谊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主体资格
1.1 大连友谊是1993 年3 月29 日,经大连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大体改委发[1993]76号文件批准,由大连友谊集团公司所属全资企业:大连对外供应总公司、大连友谊商店、大连新友谊商店、大连外轮供应公司免税店、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对外供应公司、大连进出口贸易公司经资产评估确认后的净资产折为国家股6,000 万股,职工认购个人股1,500 万股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2 根据大连友谊持有的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现行有效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大工商企法字6-17892102001100019 号),大连友谊现时的注册资本为23,760万元,住所为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七一街1 号,法人代表人为田益群,经营范围为商业零售、酒店、对船供应、旅游、进出口贸易、仓储、免税商品、美容美发;农副产品收购;客房写字间出租、企业管理服务、广告业务。大连友谊已通过2005 年度工商年检。
1.3 大连友谊的股权结构
1.3.1 大连友谊设立时的股本结构为:
股份类型 股份数(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
国家股 6,000 80.00
内部职工股 1,500 20.00
股份合计 7,500 100
1.3.2 1996 年12 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字(1996)395 号文]和[证监发字(1996)396 号文]批准,大连友谊向社会公开3,500 万股流通股,股票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发(1997)第26 号《上市通知书》审核同意,于1997 年1 月2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大连友谊现时的股票简称为“大连友谊”,股票代码 为“000679”。大连友谊上市时的股本结构为:
股份类型 股份数(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
国家股 6,000 54.55
社会流通股 3,500 31.82
内部职工股 1,500 13.64
股份合计 11,000 100
1.3.3 1997 年6 月25 日,大连友谊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转增水平为每10 股转增2 股,本次转股后的股本结构为:
股份类型 股份数(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
国家股 7,200 54.55
社会流通股 4,200 31.82
内部职工股 1,800 13.64
股份合计 13,200 100
1.3.4 2000 年5 月16 日,大连友谊1999 年度利润分配中每10 股送2 股,同时以公积金每10 股转增6 股,本次送转股后的股本结构为:
股份类型 股份数(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
国家股 12,960 54.55
社会流通股 7,560 31.82
内部职工股 3,240 13.64
股份合计 23,760 100
1.3.5 大连友谊内部职工股于2001 年1 月上市流通,内部职工股上市后的股本结构为:
股份类型 股份数(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
国家股 12,960 54.55
社会流通股 10,800 45.45
股份合计 23,760 100
1.3.6 友谊集团原为国有独资公司,2005 年9 月友谊集团进行了产权制度改革,通过存量吸收增量的方式,引进了三家战略投资者,使友谊集团由原先国有独资公司变成为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其持有大连友谊(000679)12,960万股(占总股本的54.55%)的股权性质也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2005]1298 号文件批准,由国有股变更为非国有股。大连友谊改制后的股权结构为:
股份类型 股份数(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
一、未流通股份 12,960.00 54.55
其中:境内法人定向股 12,960.00 54.55
未流通股份合计 12,960.00 54.55
二、已流通的股份 10,800.00 45.45
其中:人民币普通股 10,800.00 45.45
已流通股份合计 10,800.00 45.45
三、股份总数 23,760.00 100.00
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大连友谊的股本结构未发生变更,仍保持上述第 1.3.6 条所述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大连友谊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大连友谊的历次股本变动合法、有效,不存在影响本次 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障碍。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大连友谊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大连友谊的部分股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其余股份暂不上市流通,大连友谊具有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主体资格。
二、关于大连友谊非流通股股东的主体资格及持股情况
(一)大连友谊的非流通股股东的情况如下:
2.1.1 大连友谊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大工商企法字6-12202102001101637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友谊集团的住所为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8-1 号,法定代表人为田益群,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7,740.71 万元(实缴资本为9,047.76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 商业贸易、酒店;免税商品、物资经销、服务业、为旅游项目开发服务、提供劳务、经济信息咨询服务;车船出租、房屋开发、仓储、保税(以上只限有许可证的下属企业经营)
2.1.2 友谊集团原为国有独资公司,2005 年9 月在大连市政府的统一安排下,友谊集团进行了产权制度改革,通过存量吸收增量的方式,引进了大杨集团、一方地产及大连联合信用担保有限公司(2005 年9 月26 日更名为联合创业担保有限公司)等三家战略投资者,
使友谊集团由原先国有独资公司变成为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有限责任公司。友谊集团改制后的股权结构为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占有比例(%)
大连市国资委 5,322.21 30.00
大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790.00 27.00
大连一方地产有限公司 4,612.58 26.00
联合创业担保有限公司 3,015.92 17.00
合 计 17,740.71 100.00
友谊集团的改制方案已获得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2005]116 号文件批准;由于友谊集团改制后的性质由国有独资变为多元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其持有大连友谊(000679)12,960 万股(占总股本的54.55%)的股权性质也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2005]1298 号文件批准,由国有股变更为非国有股。
2.1.3 实际控制人情况介绍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友谊集团的实际控制人为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委员会,其持有友谊集团30%的股权,为友谊集团的第一大股东,因此也是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大连友谊的实际控制人关系图为
2.1.4 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截至本说明书出具日友谊集团持有大连友谊的股份数为12,960 万股,持股比例为54.55%,股权性质为未上市流通的境内法人定向法人股。
2.1.5 控股股东最近一期财务状况;
截至2005 年12 月31 日,友谊集团总资产为2,888,343,873.12 元,净资产为738,077,530.93 元;资产负债率为74.45%;现金流期末余额为534,315,348.75 元。
2.1.6 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互相担保、互相资金占用情况
截至本说明书公告日友谊集团没有占用大连友谊资金的情况,大连友谊也没有为友谊集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综上,本律师认为:大连友谊非流通股东主体资格合法,具备支付大连友谊股改对价的能力。
(二)提出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东及其持有大连友谊股份的数量、比例和有无权属争议、质押、冻结情况
提出大连友谊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非流通股股东为友谊集团,至2006 年4 月21 日,其持有大连友谊的股份数为12,960 万股,占大连友谊总股本的比例为54.55%,友谊集团持有的股份中有6,480 万股质押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大连分行。友谊集团承诺:除上述质押以外,所持有的大连友谊非流通股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属争议、质押、冻结的情况。其他非质押部分的股份足以向流通股股东实施对价安排,不影响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对价安排。
友谊集团承诺:在大连友谊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前,不再进行任何以持有大连友谊股权为质押的活动,并将持有大连友谊还未质押的股票在登记结算机构办理保管手续,以确保本次股改方案的实施。
友谊集团承诺:在大连友谊相关股东会表决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至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前,承诺人将在保荐机构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设股票帐户及资金帐户,将其持有的大连友谊非流通股托管到该帐户,接受保荐机构的监管,该监管期不低于本承诺人承诺的限售期,以确保本承诺人履行相关承诺。承诺人如有违反承诺的卖出交易,保荐机构将其卖出股票所得划入上市公司账户。
(三)非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数量、比例及相互之间的关联关系
大连友谊非流通股东只有友谊集团一家,因此不存在非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四)非流通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的实际控制人,
在公司董事会公告改革说明书的前两日持有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况以及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况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友谊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为大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书面声明,截至本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公告前二日未持有公司流通股股份,此前六个月内均不存在买卖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况。
三、关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对价方案
3.1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对价方案 根据《改革说明书》,大连友谊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对价方案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为取得流通权而向流通股股东制定的对价安排为:大连友谊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每
10 股送2.3 股和2 元现金。改革方案实施后,非流通股股东共需要向流通股股东支付24,840,000 股股票和21,600,000 元现金。流通股股东在取得对价安排时均按各自独立的股票账户为核算单位,方案实施产生的余股按登记公司有关规定办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对价的执行不会影响公司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等财务指标,但会影响公司的股本结构。
3.2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前后,大连友谊的股权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改革方案实施后股份结构变动表
改革前 改革后
股份类别 股份数量(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 股份类别 股份数量(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
一、未上市流通股份合计 12,960.00 54.55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合计 10,476.00 44.09
社会法人股 12,960.00 54.55 社会法人股 10,476.00 44.09
二、流通股份合计 10,800.00 45.45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合计 13,284 55.91
A 股 10,800.00 45.45 A 股 13,284 55.91
三、股份总数 23,760.00 100 三、股份总数 23,760.00 100
3.3 对价的执行方式
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所送股份和现金,由深圳登记公司根据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持股数,按比例自动记入账户。每位流通股股东按所获对价股票比例计算后不足1股的余股,按照《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及配股登记业务运作指引》中的零碎股处理方法处理。
3.4 执行对价安排情况表
执行对价前 本次执行数量 执行对价后
序号
执行对价的股东名称 持股数 持股 对价执行 对价执行 持股数 持股
(万股) 比例 股数(万股) 金额(万元) (万股) 比例
1大连友谊集团有限公司 12,960 54.55% 2,484 2,160 10,476 44.09%
合计 12,960 54.55% 2,484 2,160 10,476 44.09%
3.5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可上市流通预计时间表
为积极稳妥推进大连友谊股权分置改革,维护广大流通股股东的利益,避免大连友谊二级市场股价在股权分置改革后产生非理性波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非流通股股东的限售条件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所持有限售条件的 可上市流通时间 承诺的限售条件
股份数量(万股)
1,163.8 G+12 个月 1、履行法定承诺;
2,376 G+24 个月 2、自股改方案实施后日后的13个
1、 大连友谊 月至36个月的限售期内,通过深圳
集团有限 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方式出售所
公司 持有的大连友谊有限售条件的流
10,476 G+36 个月 通股股份的价格不低于股改方案
实施后首个交易日收盘价的
150%,该限售价格遇公司送股或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息
等情况使公司股份总数或股东权
益发生变化的,按照有关规定调
整。
注:G 为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
本所律师认为:大连友谊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对价方案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强制性规定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操作指引》等有关股权分置改革的规定。大连友谊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股份的行为是民事主体对其财产的一种合法
处置行为。
四、关于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
大连友谊非流通股股东就其所持大连友谊非流通股流通事宜均做出如下承诺: 友谊集团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履行法定承诺义务。并特别承诺:
在法定承诺的限售期内,友谊集团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方式出售所持有的大连友谊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的价格不低于股改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收盘价的150%, 该限售价格遇公司分红、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和发行新股等情况使公司股份总数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
送股或转增股本:P=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P0+AK)/(1+K)
两项同时进行时:P=(P0+AK)/(1+N+ K)
派息:P=P0-D
三项同时进行时:P=(P0+AK-D)/(1+N+ K)
其中:P为调整后的价格、P0为调整前的价格、N为送股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息。
友谊集团在股权分置改革事项公告后及时委托大连友谊到登记公司办理所持有非流通股股份的临时保管,在方案通过相关股东会议表决后及时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股份。友谊集团如违反承诺事项,友谊集团愿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按《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七章“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有关条款的规定,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罚。
友谊集团将忠实履行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承担承诺责任,承诺人将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本所律师认为,非流通股股东所做出的上述承诺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强制性规定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操作指引》等有关股权分 置改革的规定。
五、关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大连友谊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已完成如下程序:
5.1 2006 年4 月19 日非流通股股东签署了《大连友谊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动议函》,提议大连友谊进行股权分置改革。
5.2 2006 年4 月21 日大连友谊非流通股股东向大连友谊董事会出具了《非流通股股东授权委托书》,委托大连友谊董事会召集 A 股市场相关股东举行会议,审议大连友谊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5.3 大连友谊董事会根据非流通股股东的委托,已聘请申万证券担任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聘请北京市昂道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专项法律顾问。
5.4 大连友谊、非流通股股东、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签订了书面保密协议,约定各方在改革方案公开前不得泄露相关事宜。
5.5 保荐机构申万证券就大连友谊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出具了保荐意见:在大连友谊及其非流通股股东提供的有关资料、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并且相关承诺得以实现的前提下,本保荐机构认为:大连友谊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施符合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的精神,符合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联合颁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及自愿”原则,大连友谊非流通股股东为使非流通股份获得流通权而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合理。申银万国愿意保荐大连友谊进行股权分置改革。
5.6 大连友谊的独立董事就大连友谊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出具了《独立董事意见函》,认为:
“大连友谊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制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等五部委《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等部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兼顾了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的利益,方案在设计、表决、实施等方面,充分保护了流通股股东的合法权益,遵循了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后,公司的发展方向将更加清晰和明确,公司治理结构将更加完善,有利于公司价值的提升及公司的长远发展。”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充分保护了流通股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并同意将上述方案提交公司相关股东会议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大连友谊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已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应当在现阶段完全的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大连友谊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尚须经过如下程序方可实施:(1)由于大连一方地产有限公司为推动大连友谊股改而受让联合创业担保限公司持有的友谊集团的股权,需待中国证监会对本次股权转让审核无异议后,才能公告召开大连友谊股权分置改革的相关股东会日期。(2)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尚须大连友谊相关股东会议的审议通过。
六、关于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6.1 根据大连友谊提供的资料,大连友谊聘请申万证券作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双方已签署保荐协议。申万证券指定吴斌为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大连友谊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工作。
6.2 经本所律师核查,申万证券及上述保荐代表人均在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 并已列入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名单,具有担任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的资格。
6.3 根据申万证券的承诺,申万证券不存在以下不得担任大连友谊股权分置改革保荐机构的情形:
1) 申万证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大连友谊的股份合计超过百分之七;
2) 大连友谊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或者控制申万证券的股份合计超过百分之七;
3) 申万证券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大连友谊股份、在大连友谊任职等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4) 其他可能影响保荐机构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大连友谊聘请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具备担任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的资格,且该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七、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大连友谊及其非流通股股东具备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主体条件。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对价方案、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强制性规定的情形,符合股权分置改革的有关规定。
大连友谊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有关法律文件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强制性规定的情形,符合股权分置改革的有关规定。
大连友谊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已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应当在现阶段完成的程序。
由于大连一方地产有限公司为推动大连友谊股改而受让联合创业担保限公司持有的友谊集团的股权,需待中国证监会对本次股权转让审核无异议后,才能公告召开大连友谊股权分置改革的相关股东会日期。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尚须大连友谊相关股东会议的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