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保期内维权注意事项

时间:2017-05-12 16:00:21  作者:蔡廷伦律师  文章分类:合同民商

案例:韩某系个体运输经营业主,2008年1月份自从重型卡车销售公司购买拖挂车一辆,合同约定车辆及各配件质保期为一年。使用过程中车辆多次出现轮胎跑偏现象,致使每隔两个月都要去更换新轮胎。韩某向销售公司提出车辆质量问题,销售公司经检查认为质量无瑕疵。后韩某在通知销售公司的情况下找到车辆质量检测部门对质量状况进行鉴定,经鉴定车架在设计时存在缺陷,致车辆行使过程中过度损害轮胎。韩某遂要求销售公司对其损失进行赔偿。

 

问题:质量保证期内,消费者能否自行对产品进行维修,其维修费用销售者应否承担?

 

法律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据此,在产品质量保证期内,销售者对于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负有修理、更换、退货的义务,消费者应将产品质量问题反映给销售者,由销售者根据产品质量存在的问题进行修理、更换或退货。如其有证据证明销售者对其产品质量问题不予理睬,可以自行修理,并要求销售者承担修理费用并赔偿因此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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