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的花费,分手后能否作为债务

时间:2009-07-01 12:49:14    文章分类:热点案例

案例:郑女士二十出头,刚走出校园参加工作时间不长,赵先生三十多岁,有家室。两人多年前即已认识,后因某种原因发展为恋爱关系,因郑女士知悉赵先生有家室,双方不可能有未来,提出分手,赵先生接受不了,为阻止郑女士分手,将双方相识六年多来一起去玩吃饭的钱笼统计算一下,大约有六万元,要求郑女士偿还,如果郑女士还钱就同意分手。后郑女士对花费数额提出异议,并认为即使有花费也不是其一人花费,后赵先生要求其偿还三万元,并多次以散布双方不正当关系威胁郑女士,逼迫其在事先拟订的还款协议及欠条上面签字。郑女士感觉自己大好青春白白浪费在一个有家室的人身上,心有不甘,没有还钱,为此赵先生持还款协议及欠条将郑女士诉至法院。

 

问题:如此畸形的恋爱花费能否作为债务?

 

法律分析:

1、双方之间的恋爱关系是否受法律保护

因赵先生有家室,其与郑女士之间的恋爱关系因违反婚姻法及风序良俗的道义,实为一种不受法律保护的婚外不正当关系。

2、如此婚外不正当关系期间发生的费用能否作为债务

首先该债务数额是赵先生自己笼统计算得出,没有征得郑女士的认可;其次赵先生持有的还款协议及欠条是在多次以散布双方不正当关系威胁郑女士的情况下取得,不是郑女士真实意思表示;再次结合双方之间不受法律保护的婚外不正当关系,赵先生主张的债权因基本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无法确定、且在违背郑女士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通过不合法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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