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债权的时效保护

时间:2010-04-11 11:31:06  作者:ctl  文章分类:合同民商

案例:

甲有限公司系一混凝土生产企业,常年给各建筑工程公司供应施工用混凝土,基本每笔业务均签订合同,对混凝土标号、单价、购买数量、送货方式及付款条件等进行约定。但由于建筑工程建设工期长、三角债现象普遍,甲公司回收货款总是因各种原因被拖延,资金周转受到影响,甚至有些货款因时间太长,根据合同约定付款条件,已过诉讼时效。

问题:对长期拖欠或即将超过诉讼时效的货款,甲公司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评析:

目前建筑市场三角债普遍已不是个别现象,能够按照合同付款的工程几乎没有,所以甲公司要求建筑工程公司按合同支付货款似乎也不现实,如果一出现违约就起诉,则容易破坏双方合作关系,即不破坏合作关系,又能有效保护债权的实现,甲公司应注意如下问题:

1、完善供货合同,每笔供货均应有送(收)货单,要求收货方签字确认。有权签字人员最好在供货合同中注明,或为签订合同时的代表人;

2、定期进行帐目核对,双方确认出具书面的供应货物结算单,结算单应加盖双方公章或有授权代表人签字;

3、对于拖欠时间较长,面临将过诉讼时效或已过诉讼时效的结算单,可利用财务对帐手段要求其重新对帐确认,对于拒绝对帐的企业,可以采用邮寄催款函、对帐确认函或录音的方式以搜集证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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