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女方与他人通奸生子,男方能否获得赔偿?

时间:2009-12-28 22:59:09  作者:付忠文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男方张明天(化名)系某外资企业销售经理 ,女方王悦悦(化名)系高中教师,双方于2006年8月在一次朋友聚会上相识并很快相恋,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王悦悦发现张明天工作收入不错,对自己照顾也很周到,再加上张明天一表人才,故很快就答应了张明天结婚的请求。双方于2006年12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随后于2007年元旦举办了婚礼,周围的亲友对他们的婚姻甚是羡慕。

结婚不久,王悦悦便发现张明天不顾家不喜欢做家务,且经常很晚回家,故双方夫妻生活也不正常,为此双方经常争吵。2008年3月王悦悦产下一男孩取名张珏刚,但张明天始终对孩子与自己的关系表示怀疑,并且多次要求做亲子鉴定。2009年4月的一天,王悦悦一气之下与张明天一起至某市亲子鉴定中心做了亲子鉴定。

半月后,鉴定中心向张明天和王悦悦出具了鉴定结论,鉴定结论令王悦悦大吃一惊,使张明天暴跳如雷,鉴定结论显示张珏刚与张明天不具有亲子关系!如果张明天要求与王悦悦离婚,他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吗?他可以要求王悦悦返还婚内抚养张珏刚的费用吗?

【律师观点】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诉讼业务部主任:付忠文

本案是典型的婚内女方与他人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怀孕生育,男方受欺诈抚养他人子女的案例。现实生活中这类的案例很多,各地司法实践也不统一,理论界也颇有争议。

男女双方一旦结为夫妻即相互享有配偶权,所谓的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忠诚和帮助的权利,是一种典型的身份性权利,绝对权。配偶权的核心内容是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我国《婚姻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就本案而言,鉴定结论显示张珏刚与张明天不具有亲子关系,因此可以证明王悦悦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除非王悦悦有证据证明致使其怀孕的婚外性行为是被强迫所致,而非自愿。

王悦悦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是否构成张明天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呢?依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若张明天不起诉离婚而单独起诉要求损害赔偿,法院不予以受理。若张明天起诉要求离婚,应当在离婚诉讼中向王悦悦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对于该请求法院是否应当支持,在司法实践中是没有统一做法的,理论界争议也很大。就本案而言,我认为就法律规范层面来讲,法院不应当支持张明天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依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离婚时可以获得损害赔偿的情形只有以下四种情形: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该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属于离因损害赔偿,而非离婚损害赔偿且赔偿的含义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虽然张珏刚并非王悦悦与张明天之子,但并不能以此推断王悦悦与他人有同居或重婚之事实,因为一次的婚外性行为也可能导致怀孕,既然无法证明王悦悦与他人同居或重婚事实,那么张明天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自然无法律依据。但从法理学角度分析,我认为应当给与无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一旦夫妻一方与他人生育子女,该行为就已经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诚的法定义务,侵犯了无过错方的配偶权,侵犯了其人格尊严权,该行为给无过错之配偶带来的精神伤害不亚于甚至高于同居或重婚所带来的伤害。

张明天受欺诈抚养张珏刚,离婚时是否可以要求王悦悦返还其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支出的抚育费?1992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育费的复函》中对于该问题未做出明确回复,其解释的理由是“因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尚需进一步研究……”,但时至今日最高院仍未给予明确的司法解释,可见该问题确实复杂,其复杂性在于婚姻问题本身的复杂性,也在于子女花销数额统计与证明的复杂性和困难性。目前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不支持受欺骗方追索婚内的抚养费之请求。但从理论上讲,我认为应当予以返还。从经济学角度讲,婚姻关系也是一种契约关系,契约双方应当严格遵守合同之约定的义务以及法定的义务,当一方违约且从违约中获得利益时,守约方当然可以主张返还,任何人不得从其违约行为中获得不正当利益。就本案而言,王悦悦违反夫妻之间应相互忠实的法定义务,致使张明天受欺骗抚养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的张珏刚,履行了本不应当履行的抚养义务,故应当依据不当得利要求王悦悦返还婚内支付的抚养费。

随着西风东进的进一步加剧,西方性解放思想也在慢慢侵蚀着我们这个文明大国,婚内通奸生子的案例越来越多,我们期待最高院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为法院处理该类案件提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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