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家庭服务员的人权保护

时间:2007-08-03 18:39:08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论家庭服务员的人权保护什么是人权?

   人权一般是指作为一个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和自由。这里所说的人,包括不分地域、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的所有自然人。世界上第一个把人权写入政治纲领性文件的是1776年的北美《独立宣言》,其中宣布:“一切人生来都是平等的,他们都享有不可剥夺的权利,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 正因为《独立宣言》第一次赋予人权以具体的内容,所以马克思称他为“第一个人权宣言”。

    1789年8月,法国大革命中的制宪国民公会 通过了第一个直接以人权命名的宣言,即《人权宣言》。其中 宣布:“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而且始终是平等的”,“这些权利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1948年,联合国大会又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庄严宣告世界各地所有男女毫无区别地享有基本人权和自由。人权是全世界共同追求的理想。

    我国过去法律上只强调公民权,不重视人权。公民权的概念不等同于人权。公民权的概念起源于古罗马。在古罗马的法律里,公民不包括妇女、外来人口和奴仆。享受公民权的只是罗马本土的一部分人。我国过去所说的公民,不包括地富反坏右所谓的阶级敌人,不包括犯了罪的人,在大多数人的观念里,也不包括奴仆和外来流动人口。人权和公民权的最大差别是人权的范围广,它包括所有人、一切人。所谓保护人权,实质上是保护那些弱势者的权利,使他们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达到和其他公民平等的地位。

    近十多年来,我国保护人权的工作有了很大的发展。特别是2004年,全国人大把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写入宪法。家庭服务员,过去称为保姆、女佣、女仆。现在改称家庭服务员,显示了这部分人社会地位的提高。

    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尊重家庭服务员的观念越来越普及。也出现了不少主人与家庭服务员亲如一家,主人为患病的家庭服务员支付高额医疗费,主人供养家庭服员上大学等感人事迹。要真正做倒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必须改变中国人几千年形成的不平等意识,这不是一朝一夕能做到的,也不是一个文件,一部法律就能改变的。

    当前,城市人歧视外地打工人员,主人歧视家庭服务员的想象还普遍存在。在保护家庭服务员的人权方面,法律也不健全。当前存在的侵犯家庭服务员人权的现象主要表现在:家庭服务员的休息时间没有保证;家庭服务员的工资发放没有保障;家庭服务员的人格尊严经常受到侵犯;家庭服务员的性的权利经常受到骚扰;甚至殴打、虐待家庭服务员,限制家庭服务员人身自由的现象也屡有发生。

    北京市朝阳区一家雇主,经常更换家庭服务员。在他家服务过的六任服务员都反映这位主人侵犯了他们以上多项权利。他们离开这家主人,有的是通过报警被公安人员解救出来,有的是家庭服务公司出面解救出被困的家庭服务员,还有两个家庭服务员是跳窗和从滴水管爬下来的,其中一个还造成重伤。对于这些人权受到侵犯的家庭服务员,如何进行法律救济,是一个很困难的事情。这些服务员被主人要求守在家里不准出门,从来不给休息时间。按侵犯劳动者休息权诉讼是的不到法律支持的。

    我国保护劳动者休息权的法律规范渊源于劳动法,劳动法是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关系的法律。家庭服务员服务于个人,不属于劳动法保护的范围。这些家庭服务员都诉说受到过主人的性骚扰。我国刑法里规定有猥亵罪。构成猥亵罪要求行为人必须实行了暴力、胁迫手段。处罚一个犯罪分子需要严格的程序和确实充分的证据。这些家庭服务员都拿不出主人对她们猥亵时使用了暴力、胁迫手段的证据,公安人员也无法勘查到实施暴力的现场,仅凭家庭服务员的陈述对主人进行逮捕和判刑,显然侵犯了主人的人权。哪一家司法机关也不敢这样做。这些家庭服务员在主人家中确实受到了不公正待遇。按虐待罪寻求法律救济也是行不通的。我国刑法规定了虐待家庭成员罪、虐待被监管人员罪和虐待俘虏罪。通常说家庭服务员和主人生活在一个家庭,是主人家庭中的一员,但这不是法律概念。法律上的家庭成员仅包括因婚姻关系和血缘关系而共同生活的人,不包括家庭服务员。受虐待的家庭服务员,如同罪犯和俘虏,但她们毕竟不是罪犯和俘虏。这三个罪名对主人都不适用。法律没有办法按虐待罪处罚雇主。这些家庭服务员都挨过雇主的打骂,他们身上也确实有伤。但法律认的是法医鉴定结论,只有构成轻伤或者重伤才能按伤害罪立案。这些家庭服务员没有钱去医院看病,更没有钱去做法医鉴定,即使做了鉴定,也都是轻微伤,达不到伤害罪的立案标准。这些家庭服务员本身人权意识也很薄弱。他们陈述时对自己的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性的自由权、身体健康权受到的侵犯往往采取相对宽容的态度。在她们的陈述中,更多强调的是雇主欠他们多少工资。这种陈述帮了公安机关的大忙。公安机关根据他们的陈述可以轻而易举的以劳动纠纷不属公安机关主管为由把复杂的问题推出门外。如果真的按劳动报酬纠纷寻求法律救济是行不通的。这些受虐待的家庭服务员在雇主家工作的时间都很短,有的只有一两天。即使补偿他们劳动报酬,钱数也是很少的。为了这几十元钱甚至十几元钱打官司,不够成本。即使律师费和诉讼费全部免除,一个案子一审、二审再加上执行,往往要经过一年多时间。她们执行回来的钱,远远补偿不了他们为打官司所耽误时间的吃住费用。对于这些打工妹的问题,如何进行解决呢?我认为从保护人权的角度考虑,才会找到解决的办法。

    人身自由权是最基本的人权。尽管他们在人格尊严、身体健康、性的自主权和财产权方面都受到侵害,但是都不够立案标准或者证据不足,但他们的人身自由权受到的侵犯,却是证据确凿的事实。她们其他的权利受到侵犯都发生在失掉人身自由的情况下。他们其它权利被侵害,都发生在雇主的家里,如果她们能够自由的离开,侵权行为就无法进行。她们或者是由民警或者家庭服务公司救助才脱离雇主家庭的,或者是冒着生命危险从楼房滴水管逃脱的。这种事实完全可以证明她们脱离雇主前是失去人身自由权的。雇主平时把她们锁在屋里,不许他们跟亲属和家庭服务公司联系,这类证据也很好取得。限制人身自由超过6个小时就可以构成非法拘禁罪。这些家庭服务员被限制人身自由都在几天甚至几十天以上,完全达到立案标准。我认为按非法拘禁罪惩处这种不法雇主,在我国已经有了法律的依据。现在的问题是,权利受到侵害的家庭服务员认为自己既然给人家当保姆,失去人身自由是可以容忍的,报案时不往非法拘禁上说。我们的公安人员,凭传统意识,也是重视打击杀人、放火、强奸、抢劫、走私、贩毒这类侵犯生命权、财产权和社会公共权利的行为,还没有养成重视人身自由权的习惯。要保护家庭服务员的人权,根本问题是要不断加强和完善我国的人权立法。在当前情况下,我们能做的就是努力提高打工妹的人权意识,使他们的权利受到侵害的开始就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敢于维护自己的权利,避免受到更大的侵害,遇到复杂的问题时,学会用维护人权的角度寻求法律救济。也要努力提高更多人的人权保护意识,要使雇主知道家庭服务员和他们在人权上是平等的,学会尊重人权,要使公家工作人员知道保护人权是他们的责任,和保护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其它权利一样重要。全社会人权保护意识的提高,必然会促进我国的人权保护立法。二者相辅相成,我国的人权保护状况,将面临一个新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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