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8-29 22:18:33 作者:张蕴章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李天一案明天就要开庭了,虽然不公开审理,海淀区法院门口的记者肯定少不了。
现在街头巷尾都在议论李天一案。我对议论最多的几个问题谈一下自己的见解。
1.李天一案为什么只公布李天一一个人的名字?其他四名被告有什么背景?为什么不敢公布他们的名字?
根据《未成年保护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理,不发公告。
这是媒体不能报道其他四名被告人信息的根本原因。对他们的名字保密是正常现象。
李天一的名字被泄露了,因为李天一是歌星的儿子,受到娱乐媒体的关注。请大家注意一下,对李天一案的报道,多是娱乐记者写的稿,而不是法制记者写的稿。报道歌星的儿子涉嫌犯罪,报纸好卖,报道小商贩的儿子犯罪,报纸卖不出去。李天一的名字被泄露出去,这是不正常现象。
有人说,政府对其他四名同案的背景滴水不露,是他们有更大的背景,这是最拙劣的谣言。且不可信谣、传谣。其他四名同案中绝对没有姓陈的、姓江的、姓曾的。
2.网上说李天一年龄造假,李天一已经22岁了,这是真的吗?关于李天一案的案情有不同的版本,我们应当相信谁的?
我只知道,李天一案公安机关是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立案的,检察院是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起诉的,法院也将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案情,公安局、检察院、法院都不会向媒体泄露,参与案件的律师也不会向媒体泄露。李天一案件的案情我不知道,我也不应当知道。
只有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才能了解案情。被告人的辩护律师都是刑事辩护专业律师,他们的能力都比我强,他们都要为本案被告人做无罪辩护。我相信他们。
3..李天一的辩护律师到底是兰和?李在珂?还是陈枢?
据我了解,兰和是李双江家的法律顾问,两次庭前会议,都是兰和出面和媒体接触,但兰和从来没有称自己是辩护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庭,监护人可以亲自出庭,也可以委托他人出庭。两次庭前会议李双江都没有露面,李双江委托自己的法律顾问出庭,是名正言顺的。代理人和辩护人身份地位不同。辩护人独立行使辩护权,代理人则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意见说话。兰和只能代表李双江、梦鸽发表意见。监护人有权利为被监护人进行辩护,兰和有权利以李天一监护人的代理人名义发表辩护意见。李双江、梦鸽面临的不仅是为李天一辩护的问题,还面临要控告酒吧老板涉嫌组织卖淫和敲诈勒索等问题,这不属于辩护律师的职责,只能由法律顾问代理。李天一案的主要对手不是控诉机关,而是众多的媒体记者。兰和原来是人民日报和中央电视台的记者,由兰和出面应付这些记者是最合适的人选。所以,兰和的出镜率最高。
媒体报道中提到李在珂的名字是用了辩护律师称谓。李在珂是警官出身的刑事辩护专业律师,选择李在珂辩护是选对了人。但李在珂不是李天一的辩护律师,而是同案中东北人魏某的辩护人。李在珂对媒体记者说过,这不是一起强奸案,而是一起组织卖淫、敲诈勒索案,这一点和李天一家是一致的。但李在珂在媒体面前透露了一些案件的具体情节,是不妥当的,引起李天一家不满。
李天一的辩护律师是陈枢和王冉。
陈枢律师是刑事辩护专业律师,曾在海淀区人民法院为一起未成年人轮奸案的主犯做无罪辩护,辩护意见得到法院的采纳,被告人无罪释放。 李天一家选择陈枢为李天一辩护,选对了人。
王冉律师是谁,我从前没有听说过。只是杨佳的代理人田参军透露,王冉曾在海淀区检察院工作。法律规定检察官改做律师后,两年内不得为本院起诉的案件做辩护人,但王冉离开海淀区检察院已经超过两年,王冉出庭为李天一辩护不会受到法律的禁止。李天一家找王冉为李天一辩护,也是煞费苦心。
陈枢和王冉接受李天一监护人委托后,不见记者,不在媒体面前发表任何言论,所以他们的名字鲜为人知。不被媒体曝光不等于软弱,二位辩护律师为李天一做无罪辩护信心十足。明天海淀法院正式开庭,二位律师将坐在辩护席上。
4.为什么开始报道的是轮奸,后来检察院起诉的是强奸?是否有幕后操作?
我国《刑法》没有轮奸罪,只有强奸罪,检察院当然要按照刑法确定的罪名起诉。
强奸罪有多种犯罪形式,如入室强奸、拦路强奸、当众强奸、迷奸等。轮奸又称集体强奸,是强奸的一种形式,不是一个罪名。检察院起诉没有错误,更与被告人的家庭背景无关。
5.五个男子与同一名女子轮流发生性关系,难道不算轮奸吗?
不一定。轮奸不是一个罪名,是强奸是一种形式。只有使用了暴力、威胁、迷药等手段,违背妇女意志与妇女发生性交行为才属于强奸。如五个人轮流与一个妇女发生性关系,其中两个是女方自愿的,三个是女方不自愿的,则只有三人构成强奸罪,另两人不构成强奸罪。
我曾遇到过一个案子,两个民工被指控轮奸,经查明,第一个民工和该女子讲好价,付了一百元,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因该民工精神紧张性交没有成功,女子不退费。第二个民工才和该男子发生性交,但没有再交费。第二个民工没有付费与该女子发生性交,违背了妇女意志,定强奸罪。第一个民工不能定强奸罪,因为不违背妇女意志。
6.梦鸽控告酒吧组织卖淫和敲诈勒索,是不是法院认定杨佳是卖淫女,李天一和卖淫女发生性关系就不构成强奸了?
不能这样说。梦鸽控告的内容与李天一强奸案不属于同一个案子,不能同时审理。明天的法庭上只审理李天一是否构成强奸罪,不会审理杨佳是否构卖淫和敲诈勒索。
只要实施了暴力、威胁手段,违背妇女意志与妇女发生性交,就构成强奸罪,不管妇女的身份是什么,强奸卖淫女同样构成强奸罪。
但对具有特殊身份的被害人的强奸案要认真识别发生性关系时是否真的违背妇女意志。防止有人敲诈勒索不成诬告强奸。
我不了解案情,无法判断本案是强奸还是敲诈勒索。但我一贯主张打击敲诈勒索比打击嫖娼卖淫更重要。
7.李天一强奸案被害人杨佳会不会不出庭?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证人可以强制到庭,但没有规定对被害人可以强制到庭。杨佳在强奸案中是被害人身份,法院不能强制被害人到庭。
一般的强奸案,被害人都不到庭,我从来没有遇到过强奸案被害人到庭的,我也没有向法院提过要求被害人出庭的申请。
本案被害人特殊,多次陈述的事实不一致,疑点众多,甚至连身份都不明确,到底是公司白领、是学生,还是三陪女? 对于此案,我认为被害人应当出庭,被害人出庭有利于查明事实。辩方强烈要求被害人出庭是有道理的。被害人有权利要求出庭,有什么话也有权利当庭诉说。但被害人在开庭前突然生病住院,有故意逃避出庭之嫌。被害人坚持拒绝出庭,法院无可奈何。明天的法庭上,不会看到杨佳。只有检察院起诉杨佳敲诈勒索罪,杨佳的身份成为被告人,法院才有权利强制杨佳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