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某盗窃罪累犯判刑一年——起诉内容属实律师也要履行辩护职责
时间:2009-09-16 14:33:40 作者:张蕴章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今年七月,我接了一起盗窃案件的辩护。犯罪嫌疑人艾某某,曾因抢劫罪、盗窃罪判刑20年,出狱后到唐山打工。今年6月,又因盗窃罪被捕。我会见当事人,当事人对对过去收过刑事处罚和这次反盗窃罪的事实供认不讳,而且讲得很清楚。他承认他今年六月某夜,用铁棍撬开一个超市的窗户,砸碎玻璃,偷走了价值1800元的财物。 我多是为贪污、受贿、走私、贩毒、杀人、伤害之类的犯罪嫌疑人辩护,我善于发现指控中的不实之处,总能找出一些从轻罚或者免罪的理由。 盗窃是令人讨厌的行为,又是累犯,实在不值得同情。他的家属对他都很痛恨。我接到这个案子很怵头。事实很清楚,证据很确凿,实在找不出什么不实之处。开庭时辩护律师说点什么呢? 来找我的是我的一个学生。犯罪嫌疑人是她的舅舅。这种屡教不改的盗窃犯,妻子、儿女都很烦。但姐弟情深,姐姐总希望弟弟判轻点的。自己的女儿是学法律的,于是就哭着求女儿一定不能不管舅舅。这个学生还没有毕业,更没有考取律师资格,只能来求我这个当老师的。我实在无法推脱,只好应下。 我查阅了案卷、会见了犯罪嫌疑人,事实没有任何出入。但是我还是硬着头皮为他出庭辩护了。 我的辩护意见: 公诉人指控艾某某犯有盗窃罪且系累犯。对此,本律师没有异议。 为履行辩护律师的职责,根据本案具体情况,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 一,盗窃罪量刑幅度很大。应当根据盗窃数额和所道财物的性质酌情处罚。本案被告所且财物价值仅一千多元,接近盗窃罪定罪的最低数额,所盗财物也是超市的一般商品,情节并不严重。这种情况,如果不是累犯,可以免于处罚或者判处缓刑。因艾某某系累犯,按照法律规定,不宜免除刑罚或者判处缓刑。这些规定,已经体现了对累犯的从重处罚。建议法庭,对艾某某量刑时要充分本案的盗窃数额和情节,不得在这些规定之外对再对我的当事人加重处罚。 二。控方指控艾某某在突击审讯,攻心战术的威慑下承认犯罪事实不妥。根据审讯记录可以证实,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爱某某就如实交代了全部盗窃事实。所谓突击审讯、攻心战术,是因为公安机关对本地一些其他未侦破案件怀疑为我的当事人所为,而不是针对本案中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对本案中指控的犯罪事实,我的当事人从一开始就是坦白交代的。希望法庭予以考虑。 三。艾某某认罪态度很好。一提到自己八十岁的老父亲病情严重,一提到他的独生儿子秋后结婚会因为他的犯罪行为而受到影响,就非常伤心,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十分悔恨。确有痛改前非的决心。 本律师认为如果能让艾某某赶上为他的老父亲送终,如果能让艾某某赶上他儿子的婚礼,会更有利于对爱某某的教育和改造。 据此,建议法庭对爱某某从轻处罚。 2009年8月28日 我的辩护起到了作用。最近,我收到了法院的判决书。被告艾某某犯盗窃罪,系累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及其家属对此判决都很满意。不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