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8-20 10:56:40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这一规定,只打击了非法生产、买卖军车号牌行为,没有规定不法分子伪造军车号牌、部队的人向地方亲友无偿提供军车号牌、从部队盗窃军车号牌等行为如何处罚。更没有规定使用军车号牌是犯罪。
近几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受到利益驱使,大肆盗用、伪造军车号牌,假冒军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个别地区盗窃、伪造、买卖、非法提供和使用军车号牌呈现“产业化”和“集团化”趋势,有的发展演变成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军车号牌被大量盗用、伪造,造成了严重社会危害。
首先,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不法分子利用国家对军车的一些特殊优惠政策,使用假冒军车号牌,逃避缴纳过桥过路费、车船税、养路费、停车费等税费。据有关部门统计,一辆悬挂假军牌的小轿车平均一年偷逃各种规费一般在3万元左右,一辆悬挂假军牌的重型货车一年仅过桥过路费就可省50万元,全国假冒军车每年逃避缴纳的各种规费近10亿元。假冒军车不仅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而且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公平竞争原则;其次,扰乱社会正常交通秩序。假军车打着真军车的幌子肆无忌惮,乱鸣笛、乱停放、闯红灯,强行变道夹塞、超速、违规逆行、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等,屡屡违反交通规则,直接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也严重损害部队形象声誉;再次,滋生其他犯罪问题。有的利用假冒军车为掩护,进行抢劫、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危害社会治安。
按照《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对军车号牌犯罪打击不力。
第一,关于盗窃军车号牌问题。按照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盗窃罪通常以被盗物品的价值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而军车号牌的制作成本并不高,如果以号牌的成本价值和直接物质损失来计算,达不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但作为一种重要的军用标志,其有着特殊的用途和使用价值,军车号牌大量被盗,侵害的是国防和军事利益,还衍生出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由于刑法对盗窃军车号牌的法律责任不明确,全军和武警部队被盗数千副车辆号牌,无一立案,也难以依法有效开展侦查工作。专项斗争中,虽然查获了大量盗窃军车号牌的不法分子,但由于无法定罪处罚,只得作其他处理,影响了打击效果。
第二,关于非法提供军车号牌问题。军队一些首长,将军车号牌批给地方上的亲友或借给地方亲友使用。一些不法分子,将盗窃、伪造的军车号牌,提供给个体运输户从事运输活动,每副车牌每月收取数千至上万元所谓“租金”。由于刑法没有明确规定非法提供军车号牌行为的法律责任,司法实践中只能对此类行为以涉嫌偷税或者买卖军车号牌犯罪立案侦查,定偷税罪必须查清应缴税的数额,定非法买卖又很难查清买卖的价格。由于调查取证难度大,给依法追究带来很大困难。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规避法律,甚至订立攻守同盟,将买卖军车号牌诡辩成租用,逃避法律制裁。
第三,非法使用军车号牌问题。在军车号牌违法犯罪活动链条中,非法使用处于末端。由于非法使用军车号牌风险小、成本低,致使一些不法分子有恃无恐,大量非法使用军车号牌。由于大量运输车辆的需要,给盗窃、伪造、买卖、非法提供军车号牌的犯罪活动提供了市场,这是导致假冒军车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刑法没有对非法使用军车号牌行为作出规定,司法实践中难以依法定罪处罚。专项斗争中查获的6000余名非法使用军车号牌行为人,除少数人员涉嫌其他犯罪被依法查处外,其余均未受到刑事追究。
修正案(七)规定,将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一款规定中删除了有关军车号牌的内容)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一款专门说军车号牌问题)
新增加的这一款对涉及军车号牌犯罪增加了四种行为。即:1伪造行为;2.盗窃行为;3.非法提供行为;4.使用行为。
伪造军车号牌,是指非生产军车号牌的企业,仿照军车号牌的式样生产假军车号牌的行为。不论是大工厂批量生产还是小作坊少量生产,都构成犯罪。只要伪造行为成立就构成犯罪,不管是否使用。
盗窃军车号牌,从库房或者他人车辆上秘密窃取军车号牌的行为。不管行为人是军人还是非军人,不管盗窃的是真号牌还是假号牌,也不管盗窃后干什么用,都构成犯罪。
非法提供军车号牌,将自己所有或者管理的军车号牌给无权使用军车号牌的人使用。提供者可以是军人,也可以是非军人。接受提供者只能是非军人,提供给军人不属于非法。提供也可以是无偿的,可以是有偿的(出租),但不包括出售。提供的内容可以是真号牌,也可以是假号牌。
使用军车号牌,主体只能是非军人。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这一款,保留了原来规定的买卖行为。取消了原来规定的“非法生产”行为。
为什么取消非法生产军车号牌犯罪呢?
非法生产军车号牌,是指国家指定的生产企业,超过国家指定的生产任务,私自多生产军车号牌的行为。他们生产的军车号牌是真的,而不是假的。(如果是假的,定伪造罪,而不能定非法生产罪。)
非法生产军车号牌,本身没有社会危害性。这些军车号牌,只有出卖或者提供给他人使用,才对社会产生危害。非法生产者只要将这些多生产出来的军车号牌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依然构成犯罪。
原第三款作为第四款,修改为:“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近几年,军地有关部门在全国重点地区组织开展了打击盗用、伪造军车号牌专项斗争,打掉重大犯罪团伙、制假窝点百余个,收缴盗窃、伪造军车号牌6000余副,半成品数万副,查获假冒军车5000余台,查扣伪造证件数万本,公章千余枚,收缴制假工具设备千余件,涉案数千人。
中央军委法制局、总政保卫部反映,由于刑法对盗窃、非法提供、非法使用军车号牌的行为未作规定,司法机关对查获的案件在处理时适用法律上遇到问题,使一些不法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法律惩处,造成此类严重危害社会行为屡禁不绝。
按照《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对涉及军车号牌案件打击不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