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8-15 10:40:45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15日下午2时许,陈某驾驶中巴车行至忠县新桥大桥附近,遇到在该路段执行巡逻检查任务的忠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警察蒲某等人。陈驾车继续前行,蒲等人驾驶警车掉头尾随,示意陈停车检查。陈停车后,被发现超载,蒲向陈出具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要求其出示驾驶证时。此时,陈突发疾病,蒲等人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并组织转运乘客。陈被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而死亡。后经鉴定,陈某系“脑干血管畸形、血管炎伴血管瘤破裂出血压迫呼吸循环中枢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陈某死亡后,其妻子和3个孩子均认为亲人的死亡系交警违法执法所致,遂于2008年3月19日将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被告行政行为违法,并给予行政赔偿。被告回复不予受理行政违法确认申请和行政赔偿申请。四原告不服,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被告行政行为违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对陈某驾驶的中巴车进行检查时,虽驾驶警车尾随其后,但无鸣警笛、闪警灯、喇叭喊话等追缉行为,且在发现陈某可能突发疾病时,及时拨打了120,实施了救助行为,被告不仅执法主体合法,而且执法检查行为无违反法律的情形,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