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12-15 17:06:53 作者:柳丽爽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案情简介}
2007年5月20日,北京市西城区某小学学生李某与其他同学一起,在体育老师的指导下练习跳高运动。跳高前体育老师讲解了动作要领与注意事项。李某在老师的保护下,做完跳高运动,后自行去练习,不慎将右膝摔伤。学校立即将李某送至附近的医院治疗,住院半个月,治疗痊愈出院,共花费医疗费6000元。李某的家长与该校就医疗费应由谁承担发生争议,后协商不成,于是李某的家长王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学校承担医疗费600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
{分析}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学校是否承担责任,主要看学校是否有过错,有过错,就应承担责任;若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具体从以下2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1. 主观过错: 主观过错分为故意与过失。从本案来看,学校的过错不存在故意的情形,如果说有过错,也只能是过失。
2. 学校的注意义务: 学校对于学生的健康保护负有的注意义务,应当是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判断学校的行为是否有过失的判断标准是客观标准,而不能用主观标准。也就是说作为负有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的学校的过失,不能以其在主观上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作为判断标准,而应以其在客观上是否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作为判断标准。学校组织体育活动,其在教学活动中是否尽到注意义务,应看学校是否依照教学规范的要求来进行教学活动。如果学校按照了教学规范的要求组织体育活动,就是尽到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反之,就是未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可以认定为有过失。
在本案中,学校及体育老师已按照了教学规范的要求组织体育活动,事前讲解了注意事项,活动中进行了必要的保护,应当认为已经尽到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其行为并无过失。 所以,学校不应对李某的损害承担责任。
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
柳丽爽
2009-6-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