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及其行使条件

时间:2010-08-04 10:54:32  作者:柳丽爽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配偶一方因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婚姻关系解体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制度。

一.    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

提起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只能是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且必须是由于对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仅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不得依据《婚姻法》第46条对损害赔偿的规定单独提起诉讼。如果婚姻关系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    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1.    一方存在法定的严重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过错行为。可以引起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行为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形:(1)重婚;(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2.    必须是因一方存在法定过错行为而离婚,从而对配偶他方造成了现实的、客观存在的损害。

三.    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内容

婚姻关系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无过错方请求对方给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的确定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2010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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