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

时间:2011-01-07 13:29:10  作者:柳丽爽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定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如果有下列证据的存在,一般可以认定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一.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二、在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时,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主体资格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由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关系的成立首先是主体符合法律的规定,主体不合格,则不受法律的保护。比如,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员工则应委托外事服务单位办理,不得私自或者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招聘中国雇员。对私自招聘中国雇员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劳动者而言,也必须是具备劳动法规定的条件,如招用已退休人员从事工作的,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属于劳务关系而不属于劳动关系。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对于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是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也因为劳动关系的存在而获得一定的报酬。对于实践中的承包及承揽关系,虽然承包人或承揽人也能够获得一定的把报酬,但因为承包人或承揽人与被承包或承揽单位不具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所以不是劳动关系。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工作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作为一个组织,从某种角度来讲是人的组织,人与人的合作才能成就一个组织,人与人的合作才能完善一个组织。作为劳动者是一个组织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存在的基础,也是用人单位工作的组成部分。如果劳动者提供的劳动不是用人单位运营的组成部分,一般不能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01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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