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时间:2009-12-16 17:09:18  作者:柳丽爽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08年初预付购买了某甲开发公司的商品房一套。当时开盘,李某预交十万元定金,该公司出具收款收据(写明3号楼302室预交定金)。年底开始交付使用时,得知该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该房屋在竣工前一年已开始销售。 李某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合同法》第54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由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对出卖人的行为适用的是惩罚性赔偿。法律之所以做出了这样的规定,在于惩罚出卖人的欺诈行为。构成欺诈行为需符合以下三个特征:

1.    出卖人有欺诈的故意;

2.    出卖人实施了欺诈的行为;

3.    受欺诈人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的认识,并基于该错误的认识而作出了意思表示。

很显然,某甲公司的行为构成了欺诈,李某可以选择撤销或者解除合同,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请求某甲公司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李某的损失。

 

                    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

                              柳丽爽

                           2009-12-16

执业机构:北京
 所在地:北京 西城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股份转让 房产纠纷 常年顾问 合同纠纷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柳丽爽律师 > 柳丽爽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