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

时间:2009-12-25 11:17:10  作者:柳丽爽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委托合同,是指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事务,他方许诺处理事务的合同。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的合同。二者都是劳力的付出内容,都含有遵照他人要求处理一定的事务,从这些特点来看,二者有一定的相似性,但二者毕竟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也有明显的区别:

1.    主体上的不同

在承揽合同中,仅存在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的关系,一般不会涉及到第三人。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一般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事,即使不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事的,受托人对外签定合同的义务,最终也还要由委托人来负担,受托人在实际上与合同的相对人并无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委托合同中,实际是委托人、受托人和第三人三方之间的关系,受托人实际是处于“中间人”的地位

2.    风险承担不同

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要自己承担风险和责任,独立完成工作,定作人一般对此不承担风险与责任。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是为委托人处理事务,风险由委托人来承担。

3.    合同特征不尽相同

承揽合同是诺成、有偿、双务、非要式,不具有有偿性的合同不是承揽合同;而委托合同是诺成、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一般为非要式。

4. 接受的工作成果不同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必须是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成果。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只是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处理一定的事务,这种事务的处理结果是一种客观的结果,不一定包含着利益的因素。

在日常的法律事务中,只有准确的区分不同类型的合同,才能准确的适用法律,更大程度上维护好当事人的利益。

                       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

                             柳丽爽

                         200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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